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撰文稱,金融牌照有國界。擴大金融業開放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必須遵守境內監管規則。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必須持境內相關牌照合法合規經營。境內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或者僅持境外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國內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金融機構若僅持有可在一定區域內展業的牌照,不能在全國展業。全國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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