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在關聯方識別認定方面,采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于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界定關聯方范圍,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借鑒國內外通行做法,根據重要性和風險大小,對關鍵關聯方采取直接認定方式,主要股東向上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點防范向股東輸送利益風險。同時,將子公司納入關聯方,防范借道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風險。將有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納入關聯方,防范大股東通過隱性持股多家銀行股份,套取銀行資金的風險。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在關聯方識別認定方面,采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于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界定關聯方范圍,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借鑒國內外通行做法,根據重要性和風險大小,對關鍵關聯方采取直接認定方式,主要股東向上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點防范向股東輸送利益風險。同時,將子公司納入關聯方,防范借道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風險。將有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納入關聯方,防范大股東通過隱性持股多家銀行股份,套取銀行資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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