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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一審宣判

    今天(1月10日)上午,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劉鑫現已改名劉某曦。

    2016年11月3日,江秋蓮的獨生女兒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某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劉某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學時的同鄉、好友。案發前兩個多月,劉某曦因陳世峰不同意與其分手產生爭執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與自己同住。2016年11月2日15時許,陳世峰找到劉某曦與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劉某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議報警,劉某曦以合住公寓違反當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鬧大為由加以勸阻,并請求江歌回來幫助解圍。江歌返回公寓將陳世峰勸離。之后,江歌返回學校上課,陳世峰則繼續尾隨劉某曦并向其發送恐嚇信息。劉某曦為擺脫其糾纏求助同事充當男友,陳世峰憤而離開并給劉某曦發信息,稱“我會不顧一切”。期間,劉某曦未將陳世峰糾纏恐嚇的相關情況告知江歌。當晚23時許,劉某曦因感覺害怕,通過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時許,二人匯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進入公寓二樓過道,事先埋伏在樓上的陳世峰攜刀沖至二樓,與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發生爭執,期間走在前面的劉某曦打開房門,先行入室并將門鎖閉。陳世峰在公寓門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頸部十余刀,隨后逃離現場。劉某曦在屋內兩次撥打報警電話。江歌因左頸總動脈損傷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后,江秋蓮與劉某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產生爭議,劉某曦還通過網絡方式對江秋蓮發表過刺激性言語。江秋蓮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曦賠償江秋蓮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70609.33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綜合考量本案的事發經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法院對江秋蓮主張的有證據支持的各項經濟損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對于江秋蓮主張的其他經濟損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劉某曦的過程中遇害,江秋蓮失去愛女,因此遭受了巨大傷痛,后續又為赴國外處理后事而奔波勞碌,而劉某曦在事發后發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根據行為情節、損害程度、社會影響,酌情判令劉某曦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司法裁判應當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社會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形成救助關系的情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于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作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的劉某曦,對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為一名在異國求學的女學生,對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給予了真誠的關心和幫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為,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相契合,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劉某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之后,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并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當事人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陽區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到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留學日本的江歌,在東京自己住所的門口,被好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年僅24歲。2017年12月20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歌母親江秋蓮一直沒有從喪女之痛中走出來,她認為劉鑫是有責任的。2019年10月,江秋蓮以生命權侵權為由對劉鑫提起訴訟,并索賠兩百余萬元。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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