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國家郵政局《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向單位、個人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在快遞服務方面,征求意見稿還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件,由收件人查看快件外觀??爝f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收件人可以當面查看內件物品的外觀或者拒收快件。
征求意見稿對快遞隱私保護也提出了要求。其中提到,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制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信息安全,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倒賣快遞運單。
如果違反將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征求意見稿第六十六條指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分揀作業時,拋扔快件、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的;
(二)未經用戶同意以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
(三)未按照與用戶約定的收件地址投遞快件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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