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境外媒體報道稱中國證監會將禁止協議控制架構(VIE)企業在境外上市,請問該消息是否屬實?證監會表示:我們注意到了相關媒體的報道,這一消息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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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簽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并。
一般而言,VIE架構實際上為擬上市公司為實現海外上市,在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一個平行的離岸公司(特殊目的實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該離岸公司作為未來上市或融資主體,其股權結構反映了擬上市公司真實的股權結構,而國內的擬上市公司本身則并不一定反映這一股權架構。
然后,該離岸公司經過一系列投資活動,最終在國內落地為一家外商投資企業(WFOE),WFOE與擬上市公司簽訂一系列協議,擬上市公司把自身大部分利潤輸送給WFOE。如此一來,最頂層的離岸公司成為擬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此登陸國外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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