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原創 2021-10-09 14:46 0 辦法提出,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六)發生產權變動的;(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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