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原創 2021-09-02 12:32 0 記者2日獲悉,文化和旅游部發布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明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在網絡表演直播平臺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炒作。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語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對待、承諾返利、線下接觸或交往,或者贈送包含違法內容的圖片或視頻等方式誘導用戶在網絡表演直播平臺消費。(新華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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