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李寒)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孫崑團隊應用繼續執行責任險化解了被執行人濫用執行異議阻撓執行的難題,幫助申請執行人依法獲得了執行案款。據悉,這是市南法院首次在執行過程中引入繼續執行責任險,有力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執行人向市南法院送來了感謝信。
本案源于一起合同糾紛。該案經二審終審后,二審法院判決兩上訴人(一審被告)返還原告款項及債務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判決義務,申請執行人向市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孫崑團隊第一時間到某銀行足額扣劃執行案款及執行費180余萬元,而后被執行人向市南法院郵寄申請執行異議。市南法院經依法審核后駁回了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申請,但被執行人未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也未露面,一時“下落不明”,故市南法院的執行異議裁定書只能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長達2個月。若公告期滿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復議,則需要更長時間才能將執行案款交還給申請執行人。因申請執行人有其他債務關系,若無法盡快取得執行案款會遭受重大利益損失,特提出了購買繼續執行責任險先予發放案款的請求。市南法院未有此先例,孫崑團隊查詢大量法律規定后發現并無禁止性規定,在向青島中院請示匯報后,便積極推進相關工作,完善保險公司筆錄,告知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各方權利義務,在短時間內完成了案款發放程序,解決了申請執行人的“燃眉之急”。
近年來,一些“懂行”的老賴們濫用法律規定,以各種理由和方法提出執行異議,故意拖延執行進程,阻撓財產變現,嚴重影響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實現。在這種背景下,繼續執行責任險種應運而生。繼續執行責任險是由申請執行人提供由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函以及相關審核材料,法院經審核后就可在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同時繼續進行財產處置、無需中止的險種。在保險期限內,因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繼續執行存在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這一險種能夠使申請執行人以投保的較小代價,加快財產變現處置流程,確保自身權益盡快實現,打破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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