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納入保護范圍,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提升到新的高度。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尹紅志認為,虛擬財產具有一般商品的屬性和財產價值。從目前的司法判例現狀來看:如果虛擬財產的價值不高、應用性不強、轉化為財產權益的可能性不大,僅是娛樂性較強,比如QQ,可能傾向于認定為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反之,如果虛擬財產的價值較高、應用性很強、轉化為財產權益的可能性非常大,離婚時一般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考慮到虛擬財產的人身屬性較強,一般將虛擬財產判歸一方所有,由該方向配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游戲裝備是夫妻雙方投入了精力和時間以及金錢才得到的虛擬性財產,據了解有些網游裝備轉讓可以賣很高的價格,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應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共有財產。如果離婚時,當事人可以依法與對方協商或者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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