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住建局發布《青島市存量房交易網上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將租售納入全管理流程,存量房交易推行“互聯網大廳”模式。對此,業內人士分析表示,本次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向各類房地產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化、標準化、便捷化的服務,營造穩定、透明、安全、可預期的良好市場環境。
推行“互聯網大廳”模式
據悉,本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除房地產開發企業用于銷售的新建商品房屋之外的,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存量房網上交易操作系統為“青島市房地產交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交易當事人應按本辦法規定,通過服務平臺辦理各項業務。
辦法指出,市房屋交易服務機構應在各備案機構政務窗口的基礎上,推行“互聯網大廳”模式,利用大數據、人臉識別、電子簽名、區塊鏈等技術,加快移動服務端建設,實現存量房交易掌上辦理、不見面辦理。同時將服務平臺端口延伸至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金融機構、街道社區、公證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公共服務點,方便房屋交易主體就近辦理、當場辦結。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市)備案機構和市房屋交易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服務平臺用戶認證。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經紀委托前,應按照有關規定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通過服務平臺查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為滿足上市交易條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權利負擔的情形。委托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租售納入全管理流程
據了解,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遵守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的各項操作規程,將房源信息上傳服務平臺,并對所提供和填寫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通過網上操作系統發布與存量房交易業務無關的信息。錄入發布房源信息,應上傳房源的權屬證明、產權人身份證明、已備案的經紀服務合同或租賃托管合同、存量房買賣/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戶型圖、擬出售/出租價格、房地產經紀人信息、代理人員信息等材料,備案機構通過系統驗核無誤后生成房源核驗碼,同步在“青島網上房地產”公示該房源區域、面積、戶型、擬出售/出租價格等。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在經營門店、網站、APP等渠道發布出售房源信息時,應同時公布房源核驗碼。另外,提供存量房交易服務的網絡信息平臺,應與服務平臺對接,核驗房源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不得為信息不實或未備案、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當事人就存量房交易事宜協商一致后,簽訂存量房交易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可直接使用服務平臺提供的信息系統終端,也可以通過自有系統與服務平臺對接方式。未經經紀機構自行協商成交的,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可在簽約公共服務點辦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手續,并可通過服務平臺對房屋權利狀況和自然狀況進行核驗。服務平臺自動完成合同的校驗,即時完成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向當事人反饋信息、發送交易合同密碼。服務平臺的房源發布系統房源信息欄內顯示該房屋為“已簽約”。
另外,對于集中新建、改建租賃住房項目,應按規定進行信息登記。市房屋交易服務機構對測繪成果及相關材料審核后,建立樓盤表,納入服務平臺分類管理,按規定辦理信息采集、項目入網、房源發布、合同網簽備案等手續。
傭金納入資金監管范圍
在資金監管方面,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約定進行交易資金監管的,當事人辦理房屋網簽備案應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交易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轉移登記后應立即劃轉。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買賣,傭金也應納入資金監管范圍。
辦法指出,住房租賃企業在商業銀行設立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應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
此外,辦法還提到,將進一步提供信息共享服務,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稅務、住房公積金、教育、市場監管、統計、法院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當事人辦理稅務、貸款、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子女入學、市場主體登記、強制執行等業務和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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