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實習記者 宋冬辰 通訊員 劉陽陽)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羅某、被告人馮某犯高空拋物罪案并當庭宣判,這是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來,黃島法院接連宣判的兩起高空拋物案,對依法嚴懲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
向樓下扔菜刀和電飯鍋等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0年9月16日晚上8時許,羅某酒后在青島市黃島區某小區其家中,通過廚房北向窗戶向樓下扔電飯鍋、炒菜鍋、玻璃鍋蓋、菜刀、瓷菜盤、盛有剩飯的塑料方便袋等物品,致使該樓下兩輛轎車不同程度受損,嚴重影響小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惡劣影響。后羅某主動投案,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高空拋物罪,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以高空拋物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案例二:
向樓下扔啤酒瓶和垃圾等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
2020年7月31日下午4時,馮某在其租住的黃島區某小區房屋內誤將一瓶600毫升瓶裝啤酒掉在地上摔碎,隨后,馮某將約270克啤酒瓶碎片通過廚房窗戶自高約19.9米的7樓拋至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之后,馮某又通過廚房窗戶分別將一袋重約350克的生活垃圾和一個重約2克的啤酒瓶蓋拋至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后馮某投案,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高空拋物罪,且其系累犯,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以高空拋物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不得假釋。
在此,法官溫馨提示,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不要“以身試法”,要自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共同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下一步,黃島法院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認真總結審判經驗,不斷提升司法能力,依法嚴懲高空拋物犯罪,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防范、遏制此類犯罪的發生,引領社會價值正能量,形成和諧社會風尚,守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方面出實招細招,充分彰顯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進群眾福祉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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