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依法依規懲處妨害疫情防控行為,確保我市疫情防控形勢平穩有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入境和疫情重點地區來青返青等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主動向社區、鎮街報備,自覺接受疫情防控分流轉運、“點對點”接返、核酸檢測、集中隔離、居家監測、隨訪登記等閉環管理。
二、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青返青等人員應當主動向社區、鎮街報告行程經過,自覺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調查,如實說明行程經過、是否存在與有關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經過等情形,自覺接受疫情防控人員采取的隔離管控措施。
三、追蹤排查到的確診病例密接、次密接和一般接觸人員等涉疫相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調查和管控措施。
四、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及治愈病例應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做好隨訪核查、流行病調查、醫療救治等預防、控制措施,不得故意隱瞞行程經過、接觸對象等情況。
五、個人應當配合醫療機構門急診、發熱門診的預檢分診、疫情排查、個人防護、體溫檢測、核酸檢測、隔離留觀、轉運等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為預防、控制疫情采取的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
六、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調查問詢,不得隱瞞事實、謊報信息。
七、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不發布、不傳播網絡謠言,不散布涉疫虛假信息,不謊報涉疫信息。
八、對違反上述規定,拒絕、逃避、不配合疫情防控調查,不配合疫情管控,故意隱瞞或者謊報行程經過、隱瞞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散布涉疫虛假信息或者謠言、謊報涉疫信息,傳播涉疫信息造成泄密或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等,構成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阻礙執行職務或者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和命令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損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或者違反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有關規定,作為失信信息納入當事人信用記錄。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疫情防控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市、區(市)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舉報或者向公安機關110報警。經查證屬實,依法進行處理,并按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
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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