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6月2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2016-2020年度青島兩級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白皮書和十二大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2016年以來,青島兩級法院共受理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地區當事人案件362件,標的總額約人民幣9億元。近年來,青島兩級法院受理的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地區案件數量一直居于山東省前列,案件數量和標的額均呈逐年遞增趨勢。案件呈現類型復雜多樣、當事人所涉國家及地區范圍廣等特點,案件類型以傳統貨物買賣、借貸糾紛居多,公司股權類糾紛次之,共涉及21個國家和地區。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發展,“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間司法協作日益密切,青島兩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及仲裁裁決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信用證糾紛、獨立保函糾紛日益增多,建設工程類糾紛、境外旅游合同、保險合同及其他新型糾紛逐漸出現。案件審理中,需要適用域外法的情形增多,對查明域外法并準確適用的需求增大。
白皮書通過對青島兩級法院2016-2020年審理的涉“一帶一路”國家及地區當事人商事案件進行梳理,分析了涉“一帶一路”建設商事案件的特點,總結了近年來青島兩級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積極探索和有益經驗,為進一步推進“一帶一路”法治建設提出相關建議,為中外市場主體防范法律風險提供參考,進一步提升青島兩級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法治建設的水平。
“為充分發揮司法服務職能,保障“一帶一路”法治建設,近年來,青島兩級法院深入實施涉外商事審判精品工程,以推動創新、便利訴訟、優化投資環境為立足點和出發點,不斷提升司法能力,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優質高效審理涉“一帶一路”建設商事案件,積極回應中外市場主體司法關切和需求?!鼻鄭u中院民四庭負責人介紹。
青島攜手深圳藍海法律查明與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建立專門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在上合示范區“法智谷”設立藍海法律查明與國際商事調解辦公室,創新平臺思維,便利化解涉“一帶一路”商事糾紛。青島中院與膠州市委政法委、膠州法院、上合示范區管委會一同攜手華東政法大學,在前期建立域外法查明合作平臺的基礎上,聯合設立“一帶一路”法律研究與實踐基地,實現理論與實務相結合,公正化解涉“一帶一路”商事糾紛。青島中院與青島仲裁委聯合出臺《關于建立服務保障上合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山東自貿試驗區(青島片區)法仲聯動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的意見》,創建涉外商事糾紛專家參與化解機制,邀請中外法律專家助力化解涉“一帶一路”商事糾紛。加強對涉外企業的走訪和法律宣傳,根據企業司法需求,提供精準司法服務。通過堅持創新審判機制與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舉,青島兩級法院在平臺搭建、制度建設、法治宣傳等方面進行的積極探索取得良好成效。
青島中院從青島兩級法院審理的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案件中選取了十二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發布,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建設工程施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獨立保函支付、申請承認和執行國外仲裁裁決等多個案由,涵蓋“一帶一路”沿線多個國家及地區,體現了青島兩級法院建立的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推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國內外向型企業在國際貿易領域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中發揮的積極作用。
下一步,青島兩級法院將牢牢把握人民法院為開放型經濟大局保駕護航的職責使命,不斷創新涉外商事審判模式,進一步完善涉外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大力提升涉外商事糾紛化解水平,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職能,不斷滿足共建“一帶一路”主體的糾紛解決需求,及時高效妥善化解糾紛,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為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青島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
□相關案例
船舶載萬余噸鐵礦石駛離港口下落不明
被告被判支付原告損失賠償費180萬元
【案情簡介】
青島某進出口公司與日照某國際貿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馬某簽訂購買3萬噸伊朗鐵礦石的《礦石銷售合同》:裝運港為伊朗某港口,FOB方式,買方負責定船,馬某對合同履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青島某進出口公司支付預付款,租船抵達伊朗港裝貨至1萬余噸時,由于日照某國際貿易公司的上游供貨商伊朗某公司涉訟,伊朗法院要求停止裝船并卸貨。各方就糾紛未達成一致,涉案船舶滯留后載貨駛離港口,下落不明。青島某進出口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日照某國際貿易公司返還已付貨款并賠償違約損失,被告馬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庭審直擊】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已裝船貨物的損失應由何方承擔及違約責任應如何認定。關于已裝船貨物損失的承擔,因合同約定價格術語為FOB,法院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準確界定了貨物風險責任的轉移時間,認為日照某國際貿易公司作為賣方,已按合同約定時間、地點將1萬余噸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并給予買方充分通知,該部分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買方青島某進出口公司承擔。關于違約責任的認定,法院準確把握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一方當事人因第三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向合同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認為涉案船舶不能繼續裝貨的原因雖在于日照某國際貿易公司上游供貨商的問題,但日照某國際貿易公司作為賣方應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日照某國際貿易公司向原告青島某進出口公司支付損失賠償費180余萬元,被告馬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具有涉外因素的買賣合同糾紛,賣方的供貨商為伊朗公司,貨物裝運港在伊朗。涉案船只現狀無法查清,巨額貨損已產生。在國際貿易長期實踐中形成的貿易術語表明商品價格的構成,界定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風險責任承擔。準確地理解國際貿易術語對確定買賣雙方的責任承擔非常重要。法院準確把握并運用國際慣例,界定了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時間,同時依據我國實體法規定,準確界定了違約責任的承擔,有效保障了貿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我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法律風險,涉外審判應充分履行好審判職能,準確理解和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公正高效化解涉外糾紛,積極維護中外當事人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努力做完善“一帶一路”建設相關法治規則的參與者、引領者,規范國內貿易、國際貿易市場秩序。
本案也提醒國內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要增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對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相關國家和地區法律的研究,積極防范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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