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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法院發布打擊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年審結毒品類犯罪一審案件380件450人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6月2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去年以來青島兩級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發布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去年“6·26”國際禁毒日以來,青島兩級法院審結毒品類犯罪一審案件380件450人。其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276件346人,容留他人吸毒案90件90人,2個罪名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數和被告人數的96.3%和96.8%。另外,審結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走私毒品等案件14件14人。

    “去年以來,青島中院審結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5件9人,判處死刑(包括死緩)4人,判處無期徒刑2人,判處15年有期徒刑1人。包括孫曉平、胡姚波等人販賣、運輸毒品9000余克,楊志豪販賣、運輸毒品1300余克,安超販賣、運輸毒品1100余克,周勇、陳容漢、蔡嚴運輸毒品900余克等案件。涉案毒品類型仍以冰毒(甲基苯丙胺)為主,‘零包’毒品案件占比高、數量大?!鼻鄭u中院刑一庭負責人介紹。

    近年來,青島法院切實履行審判職責,不斷加大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對毒梟及制販毒品數量大的犯罪分子,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堅決從重處罰。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5人,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39人,占判處重刑被告人的52%。加大財產刑力度,依法判處罰金447.4萬元,對被告人進行經濟懲罰,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認罪悔罪等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依法落實從寬政策,鼓勵被告人悔改自新。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與公安、檢察及海關等密切配合,依托審判資源優勢,通過案件審判、新聞發布、司法建議、法治教育等方式,宣傳打擊和治理工作成效,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公眾,為青島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青島中院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涉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多個罪名,既有制造、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的,也有“零包販賣”的。青島中院通過發布典型案例,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對毒品犯罪的防范意識。

    青島中院告誡毒品違法犯罪人員,不要心存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勸告吸毒人員,關愛自己,關愛家庭,拒絕毒品,遠離毒品,過健康正常人的生活,對得起父母的養育之恩,承擔起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青島法院打擊毒品犯罪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夫妻結伙販賣、運輸毒品

    丈夫被判死緩妻子獲刑7年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孫某出資,到成都聯系胡某購買毒品,先后七次購買甲基苯丙胺9139.8克。

    胡某按照與孫某的約定低價購買毒品,駕車運輸毒品到青島,或者將夾帶毒品的郵包通過快遞發送到青島交給孫某,累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9139.8克。其中,其妻子林某參與籌集毒資和到青島收取販毒利潤,在明知運送毒品的情況下,仍陪同胡某將毒品從成都運送到青島,涉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4179.8克。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胡某、林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均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孫某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胡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法官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販賣、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案例二:

    查獲毒品近千克

    二被告人被判無期徒刑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25日,陳某、蔡某二人從青島市出發到江西省豐城市,在某大酒店綠化帶內獲取約1000克毒品。同年7月27日,二人攜帶上述毒品返回青島,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查獲白色晶體995.13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蔡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運輸毒品數量大,均構成運輸毒品罪。二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以運輸毒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蔡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官點評】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本案以運輸毒品罪判處陳某、蔡某重刑,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案例三:

    非法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

    被告人獲刑16年并處罰金25萬元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以來,鹿某伙同宋某為了制造毒品,購買了丙酮等原料及設備,鹿某在其住處研制生產氯胺酮、制毒物品鄰氯苯基環戊酮、羥亞胺;由宋某負責聯系買家,對外銷售,至2018年12月29日,鹿某制造氯胺酮382.4克,非法生產羥亞胺64.6409千克、鄰氯苯基環戊酮45.8147千克,非法買賣羥亞胺18.75千克,非法獲利22萬余元。后宋某死亡。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鹿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構成制造毒品罪;違反國家規定,伙同他人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裁判結果】

    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和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鹿某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法官點評】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依法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氯胺酮俗稱“K粉”,是一種很危險的精神科藥物(毒品)。鹿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預謀用于販賣,主觀惡性大,依法予以嚴懲。

    案例四:

    查獲400余克冰毒

    被告人獲刑15年

    【案情簡介】

    封某與黃某聯系進行冰毒交易,約定每克人民幣220元。2020年6月9日,黃某收取封某定金3萬元后,從廣東省汕頭市購買毒品一包駕車到萊西市某小區門口交付給封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封某隨身攜帶的白色晶體被依法扣押。經稱重、鑒定,白色晶體凈重400.4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5%。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封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其承租的房屋內查獲了電子秤、塑料袋等可能用于毒品分裝的工具;其尿檢結果呈陰性,能夠證實其本人并不吸食冰毒,且查獲的冰毒數量多達400余克,遠遠超出正常吸食量,足以證實封某系以販賣為目的購入毒品,且毒品交易已經完成,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罪。鑒于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封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不得假釋。

    【法官點評】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其行為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

    案例五:

    辯稱收取毒資是“借款”

    微信轉賬記錄露出馬腳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27日,張某、魏某先后13次向他人出售冰毒15.5克,獲取毒資3.2萬余元。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魏某的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

    【裁判結果】

    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魏某有期徒刑8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法官點評】

    張某、魏某均辯稱,二人之間的轉賬是張某向魏某“借款”,但是,每一筆微信轉賬記錄在金額、時間上均相互連貫銜接,環環相扣,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證實了每一筆轉賬的用途均用于販賣毒品,足以證實二人販賣毒品的事實。二人關于“借款”的辯解沒有證據印證,屬于拒不認罪的狡辯。

    案例六:

    “零包販賣”拒不認罪

    證據相互印證從重處罰

    【案情簡介】

    李某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2020年3月至11月間,先后16次“零包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3克,非法獲取毒資1.2萬余元。李某僅對其中2筆販賣認罪,對其余的14筆販賣辯稱“沒有出賣毒品,沒有獲取毒資”。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不得假釋。

    【法官點評】

    李某對14筆販毒事實不予認罪,涉案的8名毒品買家均為李某的同村居民、“發小”、毒友等或經上述人員介紹購買毒品的人,且有4人多次向李某購買毒品,買賣雙方互相熟悉、關系密切。多名毒品買家供述的交易方式、交易地點、購毒暗語等交易細節能夠相互印證,且有微信轉賬記錄、監控視頻、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李某的辯解屬于狡辯,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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