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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刷單”“刷好評”牟利被判賠償30萬元 青島中院判決一起不正當競爭案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不知道吃什么玩什么住什么?想要知道商家信譽如何,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不少人常借助生活服務信息平臺查找自己需要的信息,確定吃穿住行的目標。不過,在這些生活服務信息平臺上,對商家的評價信息一定可靠嗎?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非法“刷單”“刷好評”不正當競爭案,依法制裁虛假炒作信譽行為。

    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開發了一個名為“鐵魚霸王餐”的小程序,通過該程序,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某生活服務信息平臺上的部分商戶簽訂廣告服務合同,在多個微信群發布任務,組織人員對特定商戶在平臺上的店鋪及服務進行點贊、好評、店鋪收藏、增加瀏覽量等,通過“刷單”“刷好評”、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從中牟取利益。

    某生活服務信息平臺發現后,認為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未經授權,且破壞了該平臺構建的評價體系,誤導消費者,嚴重損害了平臺聲譽和市場競爭力,危及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刷單炒信,提供針對某生活服務信息平臺店鋪的點贊、上門好評、人工店鋪收藏、增加店鋪訪客量和瀏覽量等有償服務,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被告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造成了某生活服務信息平臺相關數據不真實,影響了原告的信用評價體系,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鑒于原告因被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和被告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具體數額均無足夠證據證明,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生活服務信息平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被告公司唯一股東劉某對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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