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印發
《關于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
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
一、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允許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娛樂場所,取消外商投資比例限制。外國投資者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設立條件和程序與內資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娛樂場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娛樂場所參照執行。
二、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前已開設在幼兒園周邊的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機關在辦理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時,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切實落實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要求。
根據政策解讀,
《通知》明確了幼兒園“周邊”
范圍確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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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復〔2021〕2號)明確,“鑒于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差異較大,未對學校、幼兒園‘周邊’的具體范圍作出規定,可由地方結合本地實際作出明確規定”,根據該意見,幼兒園“周邊”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來源 | 青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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