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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中院發布涉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5月28日,“六一”兒童節即將到來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以來青島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審理情況,介紹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機制,發布青島中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2018年以來,青島兩級法院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9件,其中,熟人犯罪超過65%,與被害人關系涵蓋鄰里、師生、親屬和同學、同學親屬等,其余案件的被告人主要通過網絡聊天或交友軟件隨機尋找侵害對象。青島兩級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刑事案件365件488人,罪名主要集中在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被告人年齡14至16周歲60人,16至18周歲428人,較高比例來自厭學輟學群體和監護失職家庭。青島兩級法院受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28000余件,包括離婚案件24000余件,探望權案件230件,撫養費案件2895件,變更撫養關系案件1474件。

    對強奸、猥褻、強迫賣淫等嚴重侵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犯罪,青島法院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堅決依法判處重刑予以嚴懲。對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庭,青島法院與相關部門和團體組織加強協調配合,積極采取心理干預、經濟幫助和法律援助等救助措施。

    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青島法院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聯合相關部門,建設“關愛未來,共鑄明天”少年審判工作品牌,通過開展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建立社會觀察員制度、封存輕罪犯罪記錄、引入心理干預機制、開展司法救助等,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著重預防再次犯罪。

    對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因此類案件多由于父母之間矛盾激烈,涉訴兒童心理易受沖擊,處理結果也與涉訴兒童切身利益休戚相關,青島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綜合運用法學、心理學和社會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立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需要,深入探查涉訴兒童真實意愿,精準把握其現實處境,做出最利于修復親子關系,化解家庭矛盾的處理結果,保障涉訴未成年人的長遠利益。

    新時代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呈現新的特點,未成年人身心處于不斷發育時期,心志不穩定,易受外界干擾,而家庭監護缺失、厭學輟學閑散等因素的疊加,讓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面臨很多新的復雜情況。青島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青島中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審判專業隊伍建設,積極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今年4月開始推動在青島市10個區(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下一步,青島法院將立足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托少年法庭,不斷發展完善新時代少年審判工作,切實加強少年兒童司法保護和犯罪預防,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撐起法治藍天。”

    青島中院從近一年來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選取十個典型案例發布,包括五個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和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五個涉及撫養、探望的家事糾紛案件,涵蓋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和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例,引導公眾更好地理解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刑事法律規定和精神實質,提高廣大兒童和家長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增強全社會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問題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的關心與重視。通過發布五件家事糾紛案例,引導公眾形成正確的家事案件訴訟觀念和心理預期,共同推動全社會樹立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著眼未成年人長遠發展的保護理念。發布的案例中有一起涉及性侵害男童案件,青島中院特別提示社會關注女童遭遇性侵害的同時,也要重視男童預防性侵害犯罪意識的建立。

    相關鏈接:青島中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讀研究生公共場所猥褻兒童被判刑

    【案情簡介】

    趙某系某知名大學教育類專業的在校研究生。2019年暑假的一天中午,趙某在青島市某商圈步行街開始一路尾隨前往興趣班上課的11歲的小學女生吳某,尾隨約十余分鐘后到達一條人行橫道,在有十余名路人在場的情況下,趙某攔截吳某并當眾用雙手抓摸吳某胸部,吳某受到驚嚇后呼喊引發多名路人駐足觀望。吳某右側胸部上方被趙某抓破,經鑒定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后趙某逃離現場。吳某于案發后即撥打110報警。公安人員通過調取相關錄像及摸排,確定趙某有作案嫌疑,在案發十日后在趙某的住處將其抓獲。

    【裁判結果】

    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根據案發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本案中,趙某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其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造成了被害人輕微傷的后果,情節惡劣,依法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趙某作為具有較高學歷的成年人,其本該具有較好的知識儲備并掌握一定法律知識,但其尾隨年僅11周歲的被害人,在人員密集的場所當眾抓被害人胸部實施猥褻,致被害人輕微傷,趙某猥褻后逃竄,主觀惡性較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對社會風尚及公共安全秩序均造成惡劣影響。被害人在暑假的中午前往興趣班上課,其經過的路線均為較為繁華的地段,但仍遭到尾隨和猥褻。家長及學校應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讓孩子在獨自外出時多留意觀察、保持警惕。

    案例二:課間搶籃球致一人死亡被判刑

    【案情簡介】

    小孫與小周是在高一就讀的同班同學,一天課間,小孫拿著班級公用的籃球在教室玩,小周問小孫索要,小孫不給,進而引發口角并廝扯。小孫用胳膊肘擊打小周的脖子,又用胳膊夾住小周的脖子欲將小周摔倒在地,小周摔了個趔趄后但未倒地。二人被同學分開后,小周忽然倒地昏迷。小孫見狀忙與同學對小周進行搶救。當日小周經120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符合頸部受外力作用刺激此處血管壓力感受器致反性心跳驟停。

    【裁判結果】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小孫有期徒刑十三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小孫因與小周發生口角繼而廝打,小孫先后肘擊小周脖子、用胳膊夾住小周脖子抱摔,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導致小周死亡的結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典型意義】

    小周和小孫本是同班同學,平時關系融洽,但因瑣事發生爭執,在廝打中導致了小周死亡的不幸后果。兩個本該在校園學習、生活的孩子,一個已離開人世,另一個面臨十三年的監禁,這樣的結果讓人惋惜。青春期的孩子因心理發育不成熟,不易控制自身情緒會存在沖動行為,在無法進行良好溝通時訴諸暴力。學校與家庭作為負有教育、管理、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責任人,需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指導,為孩子們打好預防針,妥善處理與同學產生的矛盾與摩擦,避免悲劇的發生。

    案例三:大學生借網絡游戲猥褻男童被判刑

    【案情簡介】

    譚某(男,在校大學生)與楊某(男,13周歲)通過打游戲相識,并加為QQ好友。譚某開始以朋友身份和楊某QQ聊天,在明知楊某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不斷引誘楊某并許諾如果楊某能和自己“玩特殊游戲”,讓自己滿意就可以給楊某零花錢,楊某答應后,雙方聯系約好在一處賓館見面,譚某辦理入住手續,在該賓館內對楊某實施了猥褻行為,事后譚某給楊某人民幣200元。后譚某多次對楊某實施猥褻行為,事后給予小恩小惠或游戲充值,最終被楊某家人發現,報警將譚某抓獲。

    【裁判結果】

    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被告人譚某通過QQ聊天,采用給予小恩小惠等手段引誘楊某,對楊某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法院遂根據譚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譚某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通過網絡游戲等媒體認識未成年人,進而實施猥褻的案件。施害人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較弱,誘騙未成年人,達到性侵的目的。同時,該起案件也對男童的家長敲響警鐘,一般性侵害對象多為女童,這導致很多家長忽視了男童預防犯罪意識的建立。面對網絡性侵害,家長和未成年人以及全社會都需要提高警惕,關注女童的同時不忽視男童,從小就應該培養幼童防性侵意識。

    案例四:花季少女誤入網友圈套被強奸

    【案情簡介】

    馮某通過他人介紹在QQ上加白某(女,16周歲)為好友。在聊天過程中,馮某以幫助白某擺平事情為由,約白某見面。馮某將白某約至酒店,在酒店內的房間內與白某發生了性關系。白某到衛生間沖洗時,馮某偷偷用手機拍攝白某的裸體照片,后馮某通過微信給白某轉賬1000元。事后,白某刪除了馮某的QQ和微信,被馮某發現后,馮某威脅白某如果不加其好友,就將白某的不雅照片發到QQ空間,并多次約白某見面想與其發生性關系,白某懼怕馮某將其照片發布到網上,同意最后一次與馮某發生性關系。但后來,馮某又繼續威脅白某,白某不堪其逼迫,遂告知父母,其父母向公安機關報案,將馮某抓獲。

    【裁判結果】

    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馮某六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馮某違背婦女意志,以到網上發布白某隱私照片為手段,對白某進行威脅,強行與白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絡的發展,大量未成年人可以接觸到社交平臺。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呈現多發態勢。犯罪分子往往通過網絡先讓被害人熟悉自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利用未成年人心理薄弱的特點,通過多種手段攻破未成年人的心理防線,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未成年人的識別能力和避險能力較低,早期的安全意識全靠父母引導建立,所以家長首先要對罪惡有所了解,做好充足預案,其次自己要學習保護孩子的知識和方法,更要在孩子遭遇不幸事件時,做孩子堅定溫暖的安全后盾。

    案例五:小口角引發聚眾斗毆7人獲刑

    【案情簡介】

    張某(17周歲)給前女友劉某打電話,與劉某的朋友林某在電話中發生口角,林某將此事告訴朋友于某(16周歲)。于某與張某電話中互相對罵,相約在某醫院附近見面打架。一日凌晨,張某糾集孫某(16周歲)、李某(16周歲)到達約定地點,張某攜刀一把,李某和孫某各持木棍一根。于某糾集周某(16周歲)、王某(16周歲)、陳某(17周歲)、沈某(15周歲)乘車到達該醫院附近,于某持木棍一根。雙方見面后互相毆打,張某持刀將陳某、沈某捅傷。經鑒定,陳某、沈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判處張某、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判處李某、孫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判處周某、王某、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張某、于某、李某、孫某、周某、王某、陳某相互糾結進行毆打,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典型意義】

    發生口角本是小事,但是對于一些情緒控制能力較差、不能正確解決矛盾的青少年人來說,卻容易因此引發怨恨,甚至一時沖動訴諸武力解決糾紛。本案七被告人中有在校學生,也有無業青年,家庭及學校教育的缺失,被告人自身法律意識、規矩意識的淡薄,導致原本的小口角釀成“大麻煩”。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意識培養需要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在家庭教育中更需要關注子女的心理撫養,重視性格教育。

    案例六:離婚后男方主張探望權獲支持

    【案情簡介】

    魏某與藍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6年3月27日生育女孩小魏,婚后,夫妻關系慢慢惡化,2020年1月15日經法院判決魏某與藍某離婚,婚生女孩小魏由母親藍某撫養。判決離婚后,藍某與魏某之間關系緊張、矛盾重重,藍某一直不讓魏某探視孩子,魏某為見到孩子經常會去女方住所等待探視孩子,但是每次藍某都不讓魏某進門,雙方多次發生爭執,無奈之下,魏某只能在樓下呼喊女兒小魏的名字,藍某認為魏某干擾了自己和女兒生活,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

    魏某因探視問題與藍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藍某協助魏某行使對婚生女兒小魏的探望權并確定探望時間、地點和方式。希望每周探望小魏一次,每周五下午放學將小魏從學校接回魏某處居住,周六下午六點前送回藍某處。法院最終支持了魏某的訴訟請求,判決魏某可對婚生女小魏進行逗留式探望。

    【裁判結果】

    法院從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情況下,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魏某每周可探視婚生女小魏一次,于每周五下午六點從藍某處接走,周六下午六點前將婚生女小魏送回藍某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典型意義】

    探望權,并非只為了保障成年人的親權,更是考慮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需要。夫妻離婚意味著子女成長環境的巨變,保全親子關系是離婚雙方必須堅持的原則,加強親子關系是降低傷害的關鍵環節。如果離異雙方仍把自己的感受放到孩子需求之上,不愿意互相配合,受傷最大的是夾在中間的兒童,尤其在孩子年幼時期,正處于形成親子關系的關鍵時期,需要接受父母雙方的關愛、教育和情感熏陶,這是孩子天生固有的權利,這一權利的實現也要通過經常探望來實現。支持逗留式探望有益于塑造健康的親子關系,幫助孩子形成健康人格。

    案例七:離婚后女方獲“家務補償”6萬元

    【案情簡介】

    2014年,袁某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袁某服刑期間,妻子李某照顧兒子、贍養老人,承擔全部的家務勞動和生活開支,有苦難言。出獄后,袁某與李某的感情急轉直下,二人摩擦不斷。終于,袁某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庭上,李某主張袁某應向其支付離婚經濟補償?;樯有≡敃r為高中三年級學生,隨李某共同居住在A房屋,A房屋系袁某父母所有,袁某和李某自己未購置房產。

    【裁判結果】

    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小袁跟隨李某共同生活。袁某給予李某經濟補償6000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p>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夫妻中在照顧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為家庭生活提供服務等方面承擔了更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這是民法典對于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本案中,李某在袁某服刑期間承擔了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的家庭義務,其有權依法主張相應經濟補償。考慮到離婚后婚生子將跟隨李某共同生活,且由于李某無獨立住房,離婚后其與兒子勢必面臨租房居住的境地,在婚生子小袁即將面臨高考的關鍵時期,判決袁某向李某支付離婚經濟補償更能為婚生子小袁提供生活保障,確保其在父母離婚后獲得平穩過渡。

    案例八:前妻隨意追加撫養費未獲支持

    【案情簡介】

    劉某與李某離婚約定婚生子小劉由李某撫養,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一年后,劉某再婚,家庭幸福,李某心生嫉妒,時常以增加撫養費為由打擾劉某,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每月支付小劉撫養費8000元。理由是小劉現已入園,且為國際學校,除去學費外還有孩子的興趣班費用、營養費,每月2000元已不足以維持小劉的生活需求,而劉某每月10000元的收入固定,再婚后育有一女,其無力支付如此高昂的撫養費。為達成目的,李某經常讓孩子給劉某打電話要錢。頻繁的要錢,孩子夾在其中倍受創傷。開庭當日,李某帶小劉來到法庭,希望讓孩子直接問劉某要錢。為避免小劉看到父母對簿公堂,法官將小劉帶到心理工作室,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引導他正確看待父母的關系,并讓劉某與小劉單獨相處,加深父子之間的感情。法官居中調解后,劉某自愿在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之外再支付孩子上輔導班的費用,并同意經常去外地探望孩子,給孩子購買生活用品。

    【裁判結果】

    調解結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反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本案距劉某和李某離婚約定撫養費僅一年時間,尚未出現重要情勢變化,小劉居住地生活消費水平不高,每月8000元的撫養費遠高于基本生活需求且劉某本身負擔能力有限。法院對每月8000元的撫養費要求不能支持。

    【典型意義】

    撫養費本意在于讓離婚后的未成年子女能更好地生活,而非作為離婚父母實現自己意圖的工具,要避免離婚后的未成年子女與不直接撫養一方的關系淪為簡單的金錢關系從而忽略了未成年子女對親情的需求。

    案例九:強行搶走孩子并藏匿引發訴訟

    【案情簡介】

    李某和陳某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小李由女方陳某直接撫養,李某可定期探望小李。離婚后,小李一直跟隨陳某共同生活。未過多久,李某借探視孩子之機,糾集多人強行將小李搶走,并進行藏匿,女方多次要求將孩子接回家,均遭拒絕。數月后,李某以與小李共同生活時間較久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搶奪、藏匿子女的事實后,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小李仍由陳某撫養。

    【裁判結果】

    判決駁回李某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标惸巢痪邆渖鲜銮樾?,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進行,變更的前提是考慮到未成年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這是民法對未成年的保護。在雙方已協商撫養權以及探視權的情況下,通過不正當手段強行變更孩子的生長環境,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對這種行為進行否定,既對離婚孩子的父母起到警示作用,也保障了未成年人能夠擁有一個健康穩定的成長環境。

    案例十:越洋離婚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

    【案情簡介】

    王某和黃某是少時夫妻,黃某為了更好地輔助王某開展生意和照顧孩子,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家庭,二人一直攜手打拼,王某的事業和經濟條件越來越好。后經夫妻協商黃某帶婚生子小王前往美國求學,在美期間黃某及小王的生活開支、求學費用等等花銷全部由王某負擔。后夫妻二人出現矛盾,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撫養婚生子。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二人離婚,撫養權歸黃某,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庭審中,王某當庭與遠在國外的黃某和孩子視頻通話,后經過法官庭后調解,王某感念黃某多年來為家庭作出的貢獻和犧牲,加之目前經濟狀況較好,愿意每月支付孩子3萬元撫養費,并每月給予黃某經濟幫助2萬元,以保障離婚后黃某和孩子的正常生活保持原有水平不受影響,黃某認可了這一方案。

    【裁判結果】

    調解結案?;樯有⊥跤牲S某直接撫養,小王在美期間的學費等上學費用由王某全部負擔;王某每月支付小王生活費人民幣30000元;每月支付黃某經濟補償2000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p>

    【典型意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及民法原則,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離婚不會改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承擔撫養義務,這是民法典維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保護性規定。此外根據我國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夫妻中在照顧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為家庭生活提供服務等方面承擔了更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這體現了民法典對于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

    (案例中未成年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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