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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帶貨”怎么管?新規來了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王思北)記者23日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獲悉,國家網信辦、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近日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將網絡直播營銷“臺前幕后”各類主體、“線上線下”各項要素納入監管范圍。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網絡直播營銷,即“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興商業模式和互聯網業態,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在促進就業、擴大內需、提振經濟、脫貧攻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出現了直播營銷人員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臺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虛假宣傳和數據造假、假冒偽劣商品頻現、消費者維權取證困難等問題,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有必要及時出臺相應的制度規范。

    辦法明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注冊注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法要求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針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指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及時處理公眾對于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臺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據悉,辦法將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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