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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中院發布青島破產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青島揚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造船廠)的前身是國營青島造船廠,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擁有省級技術中心,曾建造過山東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貨船,承擔過多項重要生產任務。其股東為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龍集團)和青島華通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通集團),股份分別為78%和22%。青島揚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揚帆)是青島造船廠全資子公司,主要發展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2010年,建龍集團參與青島造船廠合資改制,并完成新廠建設與遷址。由于擴張規模過大、經營不善,加之近幾年國際船舶市場持續低迷、銀行風控斷貸等原因,青島造船廠與青島揚帆(兩公司以下簡稱青船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資金鏈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016年12月6日分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青島中院裁定受理債務人青島造船廠有限公司、青島揚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產重整兩案。

    【審理過程】

    經過對青船公司全面深入的調研,根據兩公司申請,青島中院批準其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與營業事務,并依法指定青島市清算事務所與山東華信產權流動破產清算事務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擔任兩案聯合破產管理人。

    該案已知債權人1147家,債務總額高達91億元。青島中院依法召開青船公司破產重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后,管理人積極展開重整投資人招募工作并發布招募公告,公平、公開、公正地遴選有實力的戰略投資人。因受船市整體影響,無外部重整意向人報名,根據管理人“兩股東參與兜底重整投資”的建議,為確保實現重整目標,防止兩公司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青島中院在批準兩股東延長重整期限申請的同時,力促兩股東以實際行動拯救企業,得到華通集團、建龍集團“以不低于破產清算價格接盤”的承諾。

    為充分保障債權人權利行使,青島中院采取程序集約、非實質合并方式進行審理。采取現場會議與網絡直播相結合方式共召開三次債權人會議。歷經一年半幾十輪的艱苦談判協商,最終形成了普通債權35萬元以下15日內清償;35萬元以上12個月清償70%、6年清償100%的選擇性重整方案,并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2018年5月14日,青島中院裁定批準兩公司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兩案最終重整成功。本案100%的債權清償率刷新了造船行業普通債權清償記錄,既確保兩公司保留了造船資質和建造平臺,又保障了近千名債權人和四百余名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債務人、債權人、重整投資人、出資人和職工各方的認可。

    目前,重整計劃已基本執行完畢,青船公司的生產經營正常運行、健康發展。企業新增就業崗位150個,成功打造了萬噸級碼頭,盤活出售了兩艘被棄20.6萬噸民船?,F企業已成功積極發展港口物流產業,有力推動了高端海洋、智慧海洋裝備設計制造及國家航海產業園建設。

    【典型意義】

    與傳統破產重整案件主要是通過外部投資人介入接管不同,青船公司是通過原股東注資和原股東之間股權讓渡實現重整的,是司法介入企業重組的有益探索和創新,為破產審判工作走出了一條新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青島市委市政府的關心支持,為重整成功提供了有力保障;青島中院始終堅持破產審判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因企制宜,創新嘗試債務人自主經營模式,保障了訂單產品如期交付;注重發揮司法能動性,探究造成企業困境的根本原因,挖掘原出資人的經營和社會責任;堅持司法公開原則,注重發揮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協商自治功能,切實維護所有利害關系方知情權、異議權、決定權,彰顯了司法公信力,達到資源有效配置,涅槃重生。

    青船公司破產重整兩案,充分發揮了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實現了各方共贏,為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兩案被寫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被評為“山東省改革開放四十年重大法治案件”,對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轉型升級,提供了有益經驗。

    案例二:

    青島達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青島達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邁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是一家以房地產開發為主營業務的民營企業。所開發項目位于青島市市南區東海中路,具有顯著的區位優勢。

    自2014年始,達邁公司因公司經營管理不善、融資困難等導致資金鏈斷裂、開發項目停滯,涉訴、涉執行案共38件。2016年起,債權人先后向多家法院申請執行。考慮到達邁公司僅有的資產存在多筆抵押、查封,如強制執行將導致多數債權人無法獲得任何清償,順位在后債權人多次與抵押權人協商采取自行續建方式提高資產價值及清償可能性。卻因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續建資金又超出債權人承受能力,未能達成債權人主導下的工程續建,和解陷入僵局。

    在申請執行過程中,部債權人認為只有固化債務,引進投資人續建或重新確定籌建資金后完成續建,才能實現達邁公司資產價值最大化,維護全體債權人的權益。

    2018年5月11日,債權人肖某某、辛某某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達邁公司進行破產重整。

    【審理過程】

    青島中院經充分論證、識別、研判,特別在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導致股東會、董事會無法形成決議情況下,因達邁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及項目稀缺,通過債轉股方式重整,調整公司架構,可以盤活現存企業資產,達邁公司由執行轉為破產重整具有可行性。2018年7月19日,青島中院裁定受理達邁公司破產重整案,并指定山東華信產權流動破產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擔任該案管理人。

    該案債權人共32家,申報債權9.18億元,確認6.59億元,債權多為民間借貸。達邁公司停產多年,賬冊不全、賬目不清,債權債務確認難。達邁公司因糾紛不斷,缺乏招募投資的吸引力,唯一地產被多輪抵押、查封。清算狀態下,抵押債權、稅款債權、職工債權及普通債權均不能全額清償。因此,管理人一邊積極招募重整投資人,一邊與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人及工程款債權人溝通協商。終于在多輪磋商后,抵押權及工程款優先債權人同意讓渡部分資金或股份給順位在后抵押權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以實現不同順位債權人共贏。

    2019年2月27日,達邁公司破產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并通過各表決事項。會后,管理人通過區分債權性質,按比例配股的方式,采取現金清償與債權轉股權相結合的清償方式,創造性以不同轉股比例,制定整體性清償方案,均衡各方利益。達邁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投票表決。除個別出資人,對股權無償讓渡不理解導致出資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外,其他債權人組一致通過。

    重整計劃草案針對建設工程債權及第一順位的抵押債權、職工債權、稅款債權、第二順位及其后順位的擔保債權、普通債權等六類不同債權人,就實施不同的現金清償方式及轉股比例,最終達成各方滿意的“現金清償+債轉股”清償方案,即: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本金及50%利息,稅款債權、職工債權均可以現金形式得到全額清償;建設工程債權以建筑工程評估市場價值獲得現金清償,不足清償部分按1:1轉股;其他順位抵押權人以債權本金1:1,普通債權人以債權本金1:0.5方式轉股。

    為保障重整計劃草案執行效果,審慎適用強制裁判權,青島中院反復論證草案可行性,認為達邁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出資人存在嚴重的經營管理過失,將其股權全部無償轉讓給債權人作為清償并不損害其合法權益。2020年3月30日,青島中院依法裁定批準達邁公司重整計劃草案并終止其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計劃正在執行中。達邁公司破產重整成功共化解債務6.59億元,盤活中心城區土地近20畝,終結執行案件19起。

    【典型意義】

    該案是青島中院首例執行轉破產重整案件,也是首例“現金清償與債轉股清償”助力房地產企業走出困境的重整案件。通過法治化、市場化手段,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全面保障債權人利益。

    在無外部投資人情況下,青島中院尊重市場規則,發揮債權人主人翁意識和專業優勢,重新定位企業治理結構,激發企業自救動力,形成“債權轉股權”最終方案。

    達邁公司以債轉股后規劃變更政策紅利作為實現債權人利益的保障,以債權人對未來資產價值為標準,讓博弈機制帶動不同債權人公平公正做出不同的讓渡協商。所有抵押、工程類優先債權人的讓渡,使普通債權人獲得比破產清算高的清償比例;同時采取現金清償與債轉股相結合的方式制定綜合性清償方案,平衡各方利益,兼顧各方主體訴求,讓各方體會到破產法“溫度”,公平公正維護了企業及社會穩定,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案例三:

    青島第二印染廠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債務人青島某印染廠屬國有特困企業,截止2012年2月末,該企業賬面資產總額為20113萬元,負債總額為24973萬元,實際資產負債率為234%,企業已嚴重資不抵債。因無力償還已到期債務,為保全國有資產、確保企業穩定、公平清償債權債務,經其主管機關同意,某印染廠2012年4月11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青島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了這起青島市首例國有企業破產重整案。

    【重整情況】

    受理案件前,青島中院首先審查:一、債務人印染廠是否具備重整條件:1、財務賬冊及會計憑證是否齊全,以查明其財產狀況,判斷其是否具備重整原因;2、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表示遵從重整程序;3、債務人是否具有繼續經營的條件,能夠通過重整獲得再生;4、重整意向投資人是否具有重整能力;5、債務人重整是否具有社會價值。二、預判重整計劃草案的可行性,預先落實重整資金來源。經過對債務人的重整經營方案、資金籌集方案、資產與業務整頓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債權受償方案、處理群體性或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等進行初步論證后,青島中院依法受理某印染廠重整案,并依法指定青島清算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

    進入重整程序后,企業向青島中院申請自主經營,考慮到該印染廠對自身情況熟悉,具有豐富的商業經驗和企業管理經驗,有能力管好財產和營業事務,且其重整期間的目標是重整成功、更好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青島中院依法準許該印染廠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根據重整計劃,職工債權清償率為87.58%,因印染廠主管部門對債務人職工債權清償不足部分托底的承諾,不足部分由重整人補齊,使全廠400多名職工債權清償率達到100%。

    重整過程中,青島某區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某區分局在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后,又向管理人申請追加了印染廠在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管理人對滯納金數額予以確認,認為其性質為普通破產債權,但兩稅務機關認為滯納金應作為稅務債權優先清償,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9號)《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對于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故青島中院認為,印染廠在案件受理前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應按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其重整計劃符合法院批準的條件,青島中院于2013年11月8日強制批準重整計劃。青島某印染廠根據重整計劃,開展并完成了資產處置、員工安置、債權清償等各項工作,2015年5月7日,青島中院裁定青島某印染廠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破產重整程序終結。

    【典型意義】

    破產重整制度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破產重整制度的意義在于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但生產經營暫時陷入困境的企業,運用破產重整手段,促進生產要素優化組合,實現企業再生。

    人民法院在當前形勢下,應當充分發揮商事審判的職能和重整程序的作用,積極運用破產重整制度,推進瀕臨破產的企業進行優質資產重整,挽救危困企業獲得再生,實現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破產重整有利于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職工、關聯企業等各方主體實現共贏,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同時,減少債權人的損失以及投資于債務人的股東的損失,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社會財富的損失和因債務人破產而轉為失業人口的數量,保持社會穩定。

    在重整程序中,債務人有機會自行管理企業,無疑給企業重生增加了便利,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該案重整程序采用發達國家企業破產重整實踐中常見的模式——債務人自行管理模式,發揮了債務人經營管理層熟悉企業經營和財務等優勢,為重整的成功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時,府院聯動機制的建立,使職工債權清償率達到100%,400多名職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保障。

    在稅務組表決未通過時,青島中院依法適用強制批準制度,推進重整有序開展。強制批準制度兼顧了不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保證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至于因為反對重整計劃而遭受比清算程序更為不利的待遇,在確保公平的前提下提高了重整程序的效率,實現企業“鳳凰涅槃”“浴火重生”。

    案例四:

    青島信誠合富商貿有限公司強制清算和解案

    【案情簡介】

    2014年,青島信誠合富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誠合富公司)注冊成立,主要經營范圍為貴金屬制品和橡膠制品的國際貿易。因國際市場環境變化,公司經營陷入危機,股東之間就公司發展路徑無法達成共識,乃至矛盾重重,使得公司管理陷入僵局,遂決議解散,但無法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一名股東聯合其余幾名參股股東申請對信誠合富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審理過程】

    2019年1月1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信誠合富公司進行強制清算,并指定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組成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信誠合富公司的大股東歐某某和其余兩名股東存在抽逃出資和將公司合同利益轉移至其親屬名下的嫌疑,遂展開追繳行動。因信誠合富公司的股東均為自然人,且分處深圳、韶山、廣州等地,其股東選擇在青島保稅區注冊公司系為從事轉口貿易,公司核心經營業務其實在廣東省,故清算組成員遠赴廣東開展盡調和追繳工作,同時請求青島中院協調廣東當地法院和公安機關配合并向抽逃出資和轉移公司利益的股東施加壓力。青島中院大力支持清算組工作,通過電話、書函及微信方式請求廣東當地有關部門配合清算組工作。清算組在當地法院幫助下,逐漸厘清信誠合富公司的資金去向和轉移路徑,遂向歐某某等股東陳述利害,敦促其迷途知返。辦案法官也通過電話與歐某某等股東多次長時間溝通,警之以法、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在清算組和青島中院的配合下,歐某某等股東決定向公司悉數返還資金并給予其余股東足額補償并迅速支付到位,獲得其余股東的一致諒解和贊許。因公司所經營業務市場轉暖,在清算組和青島中院多次勸解下,信誠合富公司各股東冰釋前嫌重歸于好,一致同意繼續合力經營公司并就此作出由全體股東簽字確認的股東會決議。信誠合富公司清算組遂向青島中院申請裁定終結對信誠合富公司的強制清算程序。2019年6月26日,青島中院裁定終結信誠合富公司的強制清算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取得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繼續經營公司這一圓滿結果,關鍵在于青島中院對清算組及時指導,多方商談促成各股東和解,而非簡單將公司清算結束注銷了事。在信誠合富公司清算過程中,青島中院和清算組的工作既展現剛性又充滿柔性。在追繳抽逃出資和取回被轉移資產方面毫不手軟、決不含糊,使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及時丟掉清算組不會追究其股東責任的幻想;同時,辦案法官和清算組也注意到信誠合富公司各股東之間的矛盾并非已不可調和,其相互之間尚未徹底失去信任,經過反復從中協調和電話溝通,使信誠合富公司各股東之間的猜疑和誤會逐漸得到化解和消彌,認識到和則互利、分則互損,最終達成全體和解。該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強制清算工作中原則性與人性化完美結合的一面,為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案例五:

    山東省紡織品進出口公司破產和解案

    【案情簡介】

    山東省紡織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山紡公司)1963年注冊成立,主要經營范圍為紡織品的進出口業務,系山東省外貿行業的龍頭企業,在山東省內久負盛名。因進出口業務競爭日趨激烈,國際紡織品產業鏈轉移,山紡公司因歷史包袱沉重,經營陷入困境,其資產被多家法院查封凍結拍賣, 2004年被新華錦集團有限公司托管。進入破產程序前,山紡公司有債權人29家,負債總額達15億元,債權人紛紛申請對山紡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備受社會各方關注。

    【審理過程】

    2010年10月2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山紡公司破產清算,并指定北京大成(青島)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管理人發現申報大額債權的公司主要有三家,而此三家公司均系從其他債權人處收購了多筆債權,此三家公司收購債權的成本要遠低于山紡公司的賬面負債額15億元。鑒于山紡公司被新華錦集團有限公司托管,新華錦集團有限公司此前已接納吸收了山紡公司的眾多退休職工,而山紡公司作為成立于上世紀六十年代的國有企業,其職工來源十分復雜,若對其進行破產清算,不僅將造成企業主體消亡,還會使山紡公司職工的安置退養面臨十分棘手的困難,爆發難以估測的矛盾,也將使債權人的獲償率顯著偏低,社會效果不佳。而山紡公司的固定資產基本被處置完畢,其品牌和營銷渠道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也缺乏吸引力,幾乎沒有重整意向投資人表現出對山紡公司的興趣,因此導致破產重整也基本無望。面對重重困難,青島中院破產法庭通過深入研究,認為山紡公司的債權人較為特殊,且其托管人新華錦集團有限公司具備一定的清償能力,此案具備和解的可能性。經與管理人、托管人、債權人、債務人多方溝通,其中一家債權人在反復權衡后,與托管人和其余債權人展開多輪談判,通過向其他債權人收購債權的方式取得山紡公司唯一債權人的資格,與山紡公司和新華錦集團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2021年2月24日,山紡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各方均表決同意山紡公司與其債權人簽訂的《和解協議》。2021年3月18日,青島中院裁定認可上述和解協議,并裁定終結山紡公司破產程序。山紡公司破產和解成功不僅實現了各債權人的權益最大化,也保障了職工利益,挽救了知名企業。

    【典型意義】

    該案能夠和解成功,關鍵在于青島中院不拘一格、勇于探索,根據企業實際狀況和債權人的利益訴求點,因事施策,精準把脈,積極引導債權人和托管人尋求利益平衡點從而制定和解方案;并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有效調動管理人的工作積極性,使其充分發揮中間溝通協調作用,助力提升債權清償比例,促進和解成功,真正實現了各利害關系人的多方共贏,使山紡公司極大減輕了償債壓力,獲得涅槃重生和輕裝上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是運用法治化、市場化挽救企業的有益探索,既順應了時代要求,也節約了司法資源,為青島市營商環境的改善和亮化增添了一筆靚麗色彩。

    案例六:

    青島海珊發展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青島海珊發展有限公司系青島華通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三級子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市場前景慘淡及產品自身原因,導致債務負擔沉重,訴訟案件纏身,無法正常經營,于2014年停業,由華通集團對其進行托管,該企業系我市需要處理的81家僵尸企業之一。

    【審理過程】

    2019年6月3日,債務人青島海珊發展有限公司以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拉開了司法拯救的序幕。2019年6月12日,城陽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青島海珊發展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并指定山東眾成清泰(青島)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在城陽法院的指導下,通過向當地政府及市國資委發函及走訪的方式,管理人對國有企業重整可行性進行了深度調研,獲得了各方的認可。管理人對海珊發展的資產負債及經營情況進行了調查、審核。債務人已無經營能力。鑒于債務人的資產比較優良,尤其是固定資產、基礎設置、廠房等各方面都比較完善。從有利于提高債權人清償率、增加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社會的穩定及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角度出發,管理人提出了重整計劃草案。

    2020年8月20日,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以出資人組100%、普通債權組98%、稅款債權組100%、職工債權組100%的表決通過率,高比率同意通過重整計劃,按照通過的重整計劃,管理人通過青島市產權交易所國有股權交易平臺公開募集戰略投資人,最終選定戰略投資人青島國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重整方,經過法院、管理人、重整方和企業原主管部門華通集團的共同努力,2020年11月25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稅款債權及職工債權得到全額清償,普通債權人的清償率接近40%,該企業正式成為上市公司國恩科技的全資子公司,通過破產重整使僵尸企業獲得了重生。

    【典型意義】

    該企業系山東省政府確定的全省1132家“僵尸企業”之一,是青島地區81家“僵尸企業”唯一通過破產重整獲得重生的企業,該企業的重整成功為清理“僵尸企業”及為陷入困境的國有企業司法重整提供了可供復制的經驗。一方面全體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共同分享了重整收益;另一方面,通過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徹底擺脫了“僵尸企業”的經營困境,通過重整引進上市公司作為戰略投資人,使債務人成為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使企業獲得新生,真正實現了重整程序解決公司經營困境的價值目的,實現騰龍換鳥,盤活了有效資產,使企業徹底擺脫經營和債務困境,實現了新舊動能轉換。

    案例七:

    青島新和文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執行移送破產清算案

    【案情簡介】

    青島新和文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系日本投資人獨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15日,企業注冊資本600萬美元,生產文具、體育用品。2014年1月,該企業陷入經營困境,法定代表人逃走,企業陷入混亂狀態,隨后大批訴訟案件涌入法院,并相繼進入執行程序。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新和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將被執行人的廠房、土地依法拍賣,去除抵押權之后尚余案款1106萬元,新和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共有83起,標的總額為2900余萬元,同時尚欠國家稅款285萬元,新和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原企業職工要求優先受償;其他債權人多次申請參與分配,執行程序難以平衡各方利益。

    【審理過程】

    城陽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向部分申請執行人征詢意見,其中一位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2016年12月1日,城陽法院根據青島龍飛紙業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債務人新和公司破產清算案。裁定受理后,城陽法院立即終止訴訟執行程序,并指定山東利安達東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接管財產。為公平保障全部債權人的利益,法院與管理人通過多種方式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通知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申報債權,經過兩個半月的審理,2017年2月15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財產管理、變價、分配方案被高票通過。2017年3月6日法院裁定確認財產分配方案,現財產分配方案已執行完畢。新和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83件案件,標的總額達2900萬元,案件執行時間最長達2年半,啟動執轉破程序后,3個月即全部結案,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本金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比例達到22.9%。

    【典型意義】

    該案是探索“執行移送破產”的典型案例,系青島法院第一起具有影響力的執行移送破產審查案件,從制度設計到具體審理,都與最高人民法院執轉破指導意見精神高度相符。執轉破工作是從制度上打通解決執行難 “最后一公里”的需要。體現了人民法院“能夠執行的依法執行,整體執行不能、符合破產法定條件的依法破產”的原則,是遵循司法規律,完善司法工作機制,有效化解執行領域“僵尸案件”的需要。通過執轉破方式,有效解決了久拖不決的83件執行積案,通過對“僵尸企業”司法處置,使其有序退出市場,企業廣大職工的利益得到優先解決,維護了社會穩定,為促進青島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司法服務。該案依法保障了所有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案例八:

    青島安基電力設備有限公司、青島安基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

    【案情簡介】

    青島安基電力設備有限公司2006年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風力發電塔塔架、輸煤設備、環境污染防治專用設備、電力塔、廣播電視塔、微波塔、通信塔、焊管、鍋爐附屬設備制造、安裝、銷售等。青島安基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4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風力發電塔塔架、風力發電電機及相關部件的設計、技術研發、環境污染防治專用設備、輸煤設備、電力塔、廣播電視塔、微波塔、通信塔、焊管、鍋爐附屬設備制造、安裝、銷售等。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均為同一自然人,系膠州市電力行業重點民營企業。兩公司因涉及民間借貸、互保聯保導致資金鏈斷裂,引發大量的訴訟案件,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下半年,兩公司停止營業,資產被多輪查封、凍結,僅在青島法院就有訴訟案件161起,兩企業債權人共242家,債權總額9.68億元,欠付449名職工工資、社保費用,職工債權1182萬余元。企業停產后,職工、供貨商、民間借貸等債權人情緒激動、矛盾尖銳。

    【審理過程】

    2017年1月3日,膠州市人民法院分別裁定受理兩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同一中介機構為破產管理人。審理中,破產管理人經調查發現兩公司除保安外,財務人員、經營管理團隊均是同一班人,生產經營范圍相同,現金調配使用,生產過程也存在不分彼此的情況,遂向法院申請對兩公司合并清算。膠州法院于2018年1月召開由兩公司債權人代表、股東、財務人員、審計機構參加的聽證會,破產管理人提交了兩公司人格混同的17組證據,法院聽取了債權人代表及各方的意見。經審查,兩公司構成關聯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膠州法院裁定兩公司合并清算。此后兩公司的債權人會議、財產變價及分配方案均合并處理。

    在兩公司財產變價方案通過后,財產整體變價前,兩公司的取回權人主張取回設備,膠州法院指導管理人提高破產財產的變價效率、同時保障取回權人的權益。經過管理人與取回權人多次溝通,形成了取回權人委托破產管理人將欲取回的設備與兩公司企業設備一并拍賣的方案,在征得取回權人和債權人意見的基礎上,提高了設備的起拍價,并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一次拍賣成功。

    疫情期間,兩公司破產清算案需要對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未盡部分進行補充,并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由于兩公司債權人人數眾多,為保障工作效率、做好疫情防控,膠州法院指導管理人通過微信、短信、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加強與債權人溝通,并通過釘釘網絡會議召開了第三次債權人會議。該次會議采用線上投票及線下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高票通過了兩公司各項表決事項。

    【典型意義】

    依法審查合并清算,注重實質公平。經管理人調查,兩公司組織機構、人員、財產、業務等高度混同,資產界限模糊、資產與負債難以區分。法院及時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債權人意見,經審查證據后,及時依法裁定兩公司實質合并清算,公平保障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

    創新辦案思路,案外人財產與破產財產打包處置。在取回權人主張取回權后,綜合待取回設備拆除、運輸難度及成本,經溝通協商,取回權人同意委托管理人對設備一并處置。在征得取回權人及債權人意見后,確定統一提高原起拍價,進行網絡司法拍賣,最終拍賣一次成交,實現了破產財產的價值最大化。

    因企施策,運用互聯網高效辦案。兩公司債權人人數較多且分散在全國各地,線下溝通成本高。法院要求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即明確后續案件信息的溝通方式。疫情期間,順利召開釘釘網絡債權人會議,進行線上與線下結合表決,表決事項高票通過,降低了債權人溝通成本,提升了審判效率。

    案例九:

    青島盛進注塑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情簡介】

    2003年1月2日,青島盛進注塑有限公司注冊成立,系外商合資企業,經營范圍為:生產注塑模具、塑料體育用品、塑料零配件、辦公家具及家具零配件及裝潢、裝飾材料部件、真空著色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韓國人,在進入破產程序前已下落不明,導致企業停止經營。該公司除一處土地廠房被多輪查封外,無其他資產,企業廠房被他人違法占用后對外租賃。該公司欠付106名職工工資,在青島有多起執行案件無法執行。

    【審理過程】

    2018年10月18日,膠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請執行人對盛進注塑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膠州法院以競爭方式選聘了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進入后,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能接管到公司的任何財務賬冊、印章資料。該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企業土地廠房已拍賣成交,扣除處置稅費后管理人接管到1239萬余元,但已設置1100萬元的最高額抵押,尚未變現的機器設備經拍賣流拍,且其上負擔有200萬元的最高額質押,此外除45萬元租金外無任何財產。經管理人調查,該公司拖欠職工工資、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費用共計200余萬元;欠付稅款122萬余元、普通債權1078萬余元。

    進入破產程序后,各類債權人矛盾尖銳,職工安置問題迫在眉睫。法院指導管理人一方面及時溝通抵押權人,另一方面對職工進行釋法說理及情緒疏導。為保障擔保權人及時實現擔保物權,管理人經與擔保權人多輪溝通,并召開職工代表會議,最終提請法院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區分擔保債權中的爭議部分和無爭議部分,由擔保債權人領取無爭議的擔保資產變現金額,實現了擔保物權的高效受償。對有爭議的擔保債權,待債權性質確定后,在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分配。

    2019年1月8日,膠州法院主持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后管理人提出宣告破產申請。膠州法院經審查認為盛進注塑公司已資不抵債,無破產重整、和解的可能,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宣告盛進注塑公司破產,一次性化解25起執行案件。在擔保權人對優先受償權范圍存在異議的情況下,法院指導管理人反復對債權進行復核,并做好溝通工作,積極配合衍生訴訟,快速解決了不確定債權;并將案件進程信息及時向職工和其他普通債權人通報,得到債權人的理解和配合。

    2019年8月17日,盛進注塑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迅速向106名職工發放了職工工資1017239.19元、經濟補償金556815元,支付職工社會保險費用共計274529.72元,妥善安置了職工,保障了職工生存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通過執行轉破產,協助解決“執行難”問題。公司在面臨主要資產被多輪查封凍結,資產被抵押、質押的情況下,職工債權和普通債權無法保障,執行程序無法實現債權人公平清償。膠州法院加大“僵尸企業”出清力度,及時對申請執行人進行釋明和引導,將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在裁定受理破產后,果斷及時宣告該公司破產,迅速解決長期未結執行案件25起。

    提高擔保物權受償效率,保障良好營商環境?!镀髽I破產法》未規定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具體階段,實踐中常常普通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多數決”機制,拖延破產財產變價、分配,使擔保物權人受償遲延。法院指導管理人“區分爭議先行給付”,平衡好各方利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即準許擔保物權人受償無爭議的擔保物變現價值,提高了擔保物權人受償效率。為管理人與擔保物權人協商解決破產費用、職工安置問題打下了良好基礎。

    案例十:

    光明輪胎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光明輪胎有限公司、青島光明熱電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光明輪胎集團有限公司是1998年11月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十余年來,公司由小到大,逐漸發展成擁有2個控股子公司青島光明輪胎有限公司、青島光明熱電有限公司的集團公司,集輪胎生產與銷售、自主發電與供熱于一體大型輪胎企業,年生產能力60萬套。近幾年,由于種種原因,光明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光明輪胎、光明熱電經營困難,虧損嚴重,負債累累,截止到2012年5月,三公司負債高達6.78億多元,全部資產被法院查封,企業停產。三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該案破產企業系橡膠輪胎的龍頭企業,企業職工人數眾多、融資數量大,一旦企業破產倒閉,將對當地社會穩定、金融經濟環境產生嚴重沖擊。同時,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工作頭緒多,任務繁重,債權人、債務人、破產企業職工等各方利益沖突尖銳,審理難度很大。

    【審理過程】

    針對該案特點,平度市人民法院及時督促債務人和重整投資人制訂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預案,并向債務人發出《破產重整訴訟風險提示書》,在受理案件當日指定管理人進駐企業。因債務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法院裁定終止三公司破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清算,同時考慮到三家公司之間在管理機構、財務、資產和業務上存在明顯關聯關系,為徹底理順三家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提高清算效率,平等保護各方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裁定對三公司合并破產清算。

    該案共申報債權112筆,債權總額5.2億余元,為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提高債權清償率,法院指導管理人確定了對三公司資產捆綁整體出售的變價方案,管理人全力追收資產120余萬元,同時對職工按統一標準進行安置,對三公司的債權滌除后按照同一比例進行清償,實現對債權公平清償,最大限度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使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法院指導管理人積極協調青島易元投資有限公司整體收購破產企業全部破產財產。在此基礎上,組建青島格瑞達公司,接管600多名職工,承接破產企業全部債權、債務和業務,維護了社會穩定。同時,依托原企業投入3億多元用于改造和擴大生產,年生產能力從60萬套提升到120萬套。青島易元投資有限公司通過引入全球輪胎行業第五強的美國固鉑輪胎及國內輪胎行業第三強的賽輪集團,共同合營青島格瑞達公司。目前公司員工近1000人,年產值超20億元人民幣,每年為地方實現利稅超過1億人民幣,極大促進了平度經濟社會發展。

    【典型意義】

    該案是在企業無法自行重整的情況下,騰籠換鳥,通過拍賣注入新的優質資產,法院通過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通過法治化方式,在充分保護債務人、債權人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以破立新,利用破產重整、清算程序,引導“僵尸企業”有序退出市場,助力新舊動能轉換,同時積極引進優質資產落戶,最大限度盤活企業,體現了破產審判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作用。

    該案通過優化市場資源配置,保護了債權人及勞動者的權益,又讓市場活動參與人以司法護航為基點,生產者、投資者、籌資者、勞動者等形成正向激勵,激發出新的創造創新動能,形成營商環境的良性互動,實現當地經濟行穩致遠、社會安定和諧,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了穩定、公正、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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