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副省級城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中提出,在下轄區(縣、市)全部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后,副省級城市可提出創建申請。《方案》明確,方案內所指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等10個省會城市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
《方案》明確提出,在下轄區(縣、市)全部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后,副省級城市可提出創建申請;副省級城市應統籌謀劃、認真組織下轄區(縣、市)開展生態文明示范建設,持續改善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大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副省級城市及其下轄區(縣、市)創建不占當年所在省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名額指標。
副省級城市申報需要哪些條件呢?《方案》明確:
一是副省級城市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建設規劃綱要的制定發布,且規劃綱要處于有效期內。
二是下轄全部區(縣、市)達到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標準并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
三是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按照國家總體部署有效開展。
四是近3年不得出現下列9種情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生態環境部組織的各類專項督查中存在重大生態環境問題,且未按計劃完成整改任務的;對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對發生在該區域的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負有責任,以及因違規決策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或引發影響較大群體性事件,被生態環境部約談、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態環境質量、節能減排、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排污許可證核發、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流域海域綜合治理、圍填海管控等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重大規劃時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生態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或生態環境質量較差且未見明顯改善的;群眾信訪舉報的生態環境案件未及時辦理、辦結率低的;發生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追究賠償責任的情形,且未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或開展比率不高的;出現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
來源:觀海新聞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