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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3月1日起施行

    好的營商環境就是生產力,唯有不斷創造新的制度優勢,才能不斷增強經濟的吸引力、創造力、競爭力。自2019年以來,國務院、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先后為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將近年來“放管服”改革中的有益經驗上升為法規。青島在執行上位法的基礎上“自我加壓”,瞄準營商環境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強化制度創新。2020年11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五十六條,分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


    融入國家戰略 營造高水平對外開放環境

    近年來,青島先后被賦予了建設上合示范區、山東自貿試驗區青島片區、融入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之重任。隨著RCEP簽署,青島在國內大循環和國內國際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中的“雙節點”價值將進一步彰顯。

    《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積極推進膠東經濟圈一體化發展,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構建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提出要拓展與黃河流域城市產業、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態保護等領域合作,發揮在“一帶一路”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建設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動全方位開放發展。為服務對外開放,《條例》還就鼓勵域外法律查明和合規審查服務、促進通關便利、外籍人才服務等作出規定。


    推進市場化改革 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條例》第二章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社會反映的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規范、完善了公共資源交易、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活動。第八條針對企業反映的招投標中的不公平問題,對上位法予以細化,進一步明確了“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投標人”的四種禁止情形,推動資源高效配置。完善信用管理,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

    二是加強金融、人才、知識產權等要素保障,特別在人才公共服務、突出市場主體在人才評價中的主導地位、推進人才服務市場化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

    三是圍繞本市當前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發展工業互聯網的重點工作,對于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支持企業建設各類工業互聯網平臺和供應鏈數字化平臺,推進新技術、新產品應用場景的開放與建設等作出規定。

    四是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從行業協會商會的培育、拓展行業服務、承接公共服務職能等方面作出規定。


    深化“放管服”改革 營造便利高效政務服務環境

    《條例》圍繞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確權責清單、政務服務標準化、一窗受理、網上辦理、容缺受理、一事全辦、告知承諾、一業一證等制度,促進政務服務提速增效。針對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后,各方反映較為突出的審管不銜接問題,明確了行政審批部門的信息推送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責任。

    對近年來先進城市普遍開展的“秒批”“智能審批”,《條例》允許在確保審批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智能化手段實施審批,提高服務效率,使智能審批改革舉措于法有據。推進利企便民,對水電氣暖報裝、不動產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優化流程、便捷辦理等作出規定。


    加強權力約束 營造公正高效法治環境

    《條例》圍繞加強對營商環境的法治保障以及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等方面,對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規定:一是立法推動公共政策兌現和政府履約。將本市近年來制度創新方面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對決策實施公開機制、流程再造、頂格傾聽頂格協調頂格推進機制等作出規定。第四十二條明確了“惠企政策制定機關負責組織惠企政策的落實和兌現”,要求簡化申報手續,推進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鼓勵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同時,第四十三條對政府履約予以進一步規范,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諾或者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以及責任倒查機制。

    二是規范監管執法行為,《條例》第四章對包容審慎監管、信用監管、執法檢查、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等作出規定。

    三是完善糾紛化解和協同監督?!稐l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支持“民告官”、訴訟服務便利化、多元化解糾紛以及人大監督、監察監督、社會監督、協同監督等作出規定。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李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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