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6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薛瑾)中國銀保監會1月25日消息,銀保監會近日修訂公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將償二代具有中國特色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構成的三支柱框架體系,上升為部門規章?!豆芾硪幎ā吠晟苾敻赌芰ΡO管指標體系,將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豆芾硪幎ā纷?月1日起實施。
強化主體責任
《管理規定》修訂重點包括五大方面,包括: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
《管理規定》明確,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一是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建立償付能力數據管理制度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
風險綜合評級分為四類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重點核查對象。”對于接近監管紅線的公司,《管理規定》特別指出,其將作為監管的核查重點。
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將面臨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管理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選擇采取的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調整資產結構等措施。對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由銀保監會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按照監管劃分,風險綜合評級分為A類、B類、C類和D類。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編織風險防范網
2016年,“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即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正式實施。償二代實施后,原保監會就啟動了對原《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2017年,原保監會簽發《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整體框架》,確立了“三支柱”框架體系,為償二代建設勾勒出藍圖。
業內人士認為,《管理規定》吸收了償二代建設實施的成果,將償二代監管規則中原則性、框架性要求上升為部門規章,并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措施,以提高其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導保險公司恢復償付能力,能夠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
“第一支柱定量監管要求,即通過對保險公司提出量化資本要求,防范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3類可資本化風險;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礎上,防范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4類難以資本化的風險;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礎上,通過公開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規監管工具難以防范的風險?!便y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三支柱相互聯系,共同作用,構成保險業完整的償付能力風險防范網?!保ㄍ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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