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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 拒絕配合勞動監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近日,山東省某信息網絡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接到了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未按詢問要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書面材料,被處以15000元的罰款。

    案情回顧:

    2020年8月,高某某因用人單位山東省某信息網絡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未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投訴至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立案后,由于該公司未配合調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向其直接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在7日內提供職工工資發放明細并作出解釋說明。由于山東省某信息網絡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沒有在《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的時限內報送書面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又依法對其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調查,但該公司仍未配合接受勞動保障監察。鑒于上述情況,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向該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15000元的罰款。

    監察員解析:

    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責令改正,并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勞動保障監察員進入用人單位了解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是法律賦予的權力。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行使監督檢查權受法律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權力的實現,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施行,保證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本案中,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立案受理高某某投訴某信息網絡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未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一案并依法開展調查,該用人單位有義務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調查活動。但該公司多次拒絕勞動保障監察員調查取證的行為,影響了本案的辦理進度,也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理應付出相應的違法成本。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應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1.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p>

    2. 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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