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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已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濟南市歷下區院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27日。

    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四章 文化傳承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動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統籌推進本省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加快推動鄉村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實現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

    第四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建立健全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機制,深化農村改革,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科學配置資源,鼓勵創新創造,強化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五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建立健全省負總責、設區的市統籌、縣(市、區)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總體規劃,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和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統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動員鄉村居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經驗的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公益宣傳,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八條 本省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聚焦重點產業,聚集資源要素,加快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糧食生產激勵和糧食安全機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強化糧食生產考核,穩定糧食生產,確保糧食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劃定和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推動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農田生產功能,改善糧食生產條件,提升耕地質量,提高糧食產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加快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優化農作物種植結構和產品結構,加快發展現代漁業和現代林業,發展生態高效循環畜牧業,推進農林牧漁循環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技術、人才、信息、資金、管理等創新要素在縣域集聚,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健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綠色投入品和農產品加工等領域創新,加快建立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體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實施基層農技人員素質提升工程,落實公費農科生定向培養政策。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涉農企業、供銷合作社、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機裝備研發生產和推廣應用,提高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以及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健全農業標準體系,加快農業生產、林業、水利、畜牧、漁業、糧食流通加工、農業社會化服務等基礎標準制定,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以標準引領農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產品質量網格化監管和農產品質量監測預警、安全追溯體系,加強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管。

    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資源優勢,構建農業全產業鏈,建立健全農民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機制,形成有競爭力的產業集群,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構建特色農業產業集群;支持發展適合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農產品初加工,發展縣域農產品精深加工產業,培育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引導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經營規模、完善利益分享機制,開展市場化和專業化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開展合作,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產品(服務)品牌培育,強化農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提升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品牌知名度。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發展現代漁業,統籌布局漁業發展空間,加大海洋牧場、現代漁業園區、水產種業等重大工程推進力度,修復海洋生態,增殖漁業資源,推動牧場漁業、休閑漁業、裝備漁業等新興業態科學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畜牧業結構,改造提升傳統畜牧養殖方式,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構建糧草兼顧、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新型種養模式。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農業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養、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基礎教育的投入力度,重點扶持農村學校的建設,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對農村教師培養培訓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

    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學校任教,并在工資福利、職務聘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設涉農相關專業,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培訓資金資源,充分發揮公益性涉農培訓機構主體作用,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民辦培訓機構、涉農企業參與,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統籌安排、產業帶動的培訓機制,培養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的新型職業農民。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靈活多樣的鄉村人才引進機制,暢通人才引進和回流渠道,吸引優秀人才參與鄉村振興。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新型職業農民職稱制度,完善鄉村人才評價機制。設區的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獎勵措施,對獲得職稱的新型職業農民,在信息技術、融資服務、產品推介、學習培訓、財政資金和政策補貼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振興人才綠色通道,為鄉村振興人才的落戶、生活居留、配偶隨遷、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積極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為鄉村留住人才創造條件。

    第四章 文化傳承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農民思想道德建設,建設誠信鄉村,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提升農民精神風貌。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加強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規劃和建設,推進鄉、村兩級公共文化服務全覆蓋,提高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文化隊伍建設,培育鄉土文化人才,增強農村基層文化的自我發展能力;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推動文化下鄉,增加農村文化資源總量。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統籌建設簡便易用、高效快捷、資源充足、服務規范的鄉村文化網絡載體,打造全平臺、多媒體、多樣態的鄉村公共文化網絡載體集群。

    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豐富鄉村文化生活;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倡導樹立鄉村文明新風,支持鄉村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發揮村規民約的引導約束作用,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婚喪嫁娶活動中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民居、古樹名木等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傳統美術、戲劇、曲藝、雜技、民間舞蹈和民間傳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其他文化遺產持有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鄉村文化資源,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鄉村文化產業發展新模式、新業態、新機制,推進鄉村文化產業與生態農業、休閑旅游、醫療康養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態保護,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推動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重點加強對魯中山區、沂蒙山區、山東半島丘陵地區等區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和水生態修復治理,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建立森林、鄉村濕地以及禁止開發區域、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全覆蓋的生態補償機制。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農業生產者開展農業清潔生產,合理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能等先進種植養殖技術,開展病蟲害綠色防控,減少農藥使用量。鼓勵開展畜禽糞便和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節約利用農業資源,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提高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加強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和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引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以及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完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與管護機制,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加快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提升,綜合整治農村水系、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推廣衛生廁所,改善村容村貌,建設生態宜居的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農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機制。

    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繼承和發揚傳統文化,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鄉村生態保護和農業綠色發展的投入與支持,完善以綠色生態和宜業宜居為導向的財政支農政策體系;落實捕撈漁民減船轉產、海洋牧場建設、增殖放流等相應政策和資金保障措施。

    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支持農業綠色發展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信貸、保險服務農業綠色發展的支持作用;支持社會資本投向農業資源節約、生態保護修復、廢棄物處理利用、動物疫病防控等領域。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健全黨組織領導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四十條 加強基層黨組織領導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完善村級民主管理制度和工作運行體系,推進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和發展壯大,支持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資源資產,用活用好土地、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經營靈活、管理有效、運行穩健的集體經濟發展新機制,多渠道增加村集體和農民收入,提高村級組織自我發展和服務的能力。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層群眾組織建設,支持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發揮農村社會組織在團結群眾、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等方面的作用。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支持農村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的鄉村振興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加強農村警務工作,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食品藥品、交通運輸和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基層執法機制和執法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工作,依法健全農村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機制,推進鄉村綜合治理和鄉村法治建設。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農業與農村優先發展、鄉村振興戰略與新型城鎮化戰略協同推進的原則,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合理規劃村莊和村莊內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結合當地實際,分類推進村莊建設。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體現地方特色,符合鄉村振興規劃要求,統籌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人居環境整治、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防災減災措施等,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鄉村建設擺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位置,加強對城鄉道路、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廣播電視和通信等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護,推進城鄉基礎設施融合。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公共教育、就業服務、醫療、養老、文化、體育、公共交通、郵政快遞等資源向農村傾斜,提高鄉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完善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完善服務運行機制,提升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為民服務能力,促進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銜接。

    第四十八條 建立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愿有序進城落戶,但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為前提。

    第四十九條 鼓勵工商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游、休閑度假、醫療康養等,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機制,按照縣域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發展多樣化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特色食品和手工業等鄉村產業。探索建立完善以合作社和企業為主體的農企利益聯結機制,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鄉村戰略目標任務相適應的財政投入保障制度,持續增加公共財政對農業、農村、農民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機制,強化支農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強化提質增效,堅持綠色生態導向,落實國家農業補貼政策,健全農業補貼增長機制,提高農業補貼政策的精準性、指向性和實效性。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

    用于農業農村的土地出讓收益應當重點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現代種業提升、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供水保障以及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等。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涉農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吸引社會資本采取市場化方式設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出資引導、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等方式,支持鄉村產業技術改造和創新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鼓勵鄉村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農村產業發展,支持鄉村振興事業。

    第五十五條 支持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在業務范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加大商業銀行對鄉村振興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推廣運用,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六條 建立完善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推進農業保險模式創新,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支持發展地方特色險種,全面提升保險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完善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制度,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資產;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以及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應當優先用于鄉村產業發展。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使用權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發展集體經濟和鄉村產業。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落實增加農民收入、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和同工同酬以及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對農業產業從業者在社會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促進鄉村振興的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進展情況。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鄉村振興資金安全和績效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二條 通過流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企業或者個人,有違反國家規定行為或者侵害農戶權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給農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振興促進工作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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