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王娟)“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逐漸成為了司機們的共識,他們外出聚餐飲酒很多時候會讓沒有喝酒的友人代駕,若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呢,是車主還是代駕司機?
聚餐后朋友代駕 發生單方事故
陳某駕車與好友張某、王某一起去朋友家赴宴。飯前,三人約定誰不喝酒誰開車往回返,張某選擇開車不喝酒,其他人喝酒。當車行駛至某高速路口附近,張某開車撞上了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墩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陳某受傷。陳某共花費醫藥費10萬元,經鑒定構成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
車主和代駕司機 誰來承擔責任?
陳某稱自己雖然作為車主,但沒有直接控制車輛,不應擔責。張某稱自己朋友一起聚會,自己純屬好心幫忙,出了事故自己有責任,但也不能都讓自己擔責,況且該車輛實際所有者是陳某,事發當天陳某、王某均飲酒過量,無法駕駛車輛,自己代為駕駛車輛是無償代駕行為,系無償幫忙,張某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同行三人均擔責
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肇事機動車上乘客,因交通事故發生損害,其選擇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本案中,陳某將其車輛交給具有駕駛資質的張某駕駛,且車輛符合上路條件,其并無過錯。張某選擇開車載朋友返回的行為是應邀赴約的3人組成的臨時團體共同商議的結果,是其3人內部的分工,應共同承擔該行為產生的風險后果,但張某駕駛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未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的義務,具有重大過錯,應多分擔風險后果。因此,對于賠償責任,法院酌情確定由張某按50%的比例承擔,剩余的50%比例由陳某、王某各按1/2的比例承擔。法院判決張某賠償原告陳某損失。
法官說法:
朋友之間代駕是無償行為,并不是雇傭關系,在無償代駕的情況下,車主是運行利益的受益者,無償代駕人僅僅是為被代駕人提供“幫助”而已。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由車主承擔責任,無償代駕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也會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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