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近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胡某斌等8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賭博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胡某斌等8人分別被判處8年至1年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1年,胡某斌為獲取非法利益,成立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現為某實業集團),從事對外發放高利貸款業務,為追要借款,先后糾集胡某河、胡某東、顏某源、薛某青、李某、宗某、褚某濤等人,形成以胡某斌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等足以影響人身安全、正常生活、經營的犯罪手段,多次交叉結伙實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使債務人及其家人產生恐慌、恐懼,形成心理強制,嚴重影響涉案區域人員正常生活、工作、經營,嚴重擾亂和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胡某斌個人還犯有尋釁滋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征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的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本案涉及被告人多達8人,以被告人胡某斌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胡某河、胡某東、顏某源、薛某青、李某、宗某、褚某濤為重要成員且相對固定,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實施包括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其符合惡勢力特征,同時符合惡勢力集團特征,應認定為惡勢力集團。被告人胡某斌系首要分子,應當對集團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據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賭博罪,數罪并罰,一審判處被告人胡某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其他7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4年至1年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家屬等旁聽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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