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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海事法院開出首張預處罰通知書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預作出決定如下:一、限xx于接到本通知書五日內履行(2020)魯72執恢9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買受人辦理船舶過戶等相關手續。二、逾期擬對你局罰款人民幣30萬元?!苯?,青島海事法院對有義務協助執行單位依法開出首張預處罰通知書,敦促該單位主動履行了協助執行義務。

    在執行棗莊市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棗莊市某港航有限公司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案中,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青島海事法院在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通達船舶修造廠碼頭、京杭運河沛縣碼頭扣押了被執行人所屬的“魯棗莊拖09XX”“魯棗莊拖07XX”號船舶,并依法進行了拍賣、變賣。變賣成功后,青島海事法院向某行政主管部門送達向相關過戶材料,該部門以種種理由拒絕辦理。青島海事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部門作出預處罰通知書,其接到預處罰通知書后,在指定期限內協助買受人辦理了相關手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或者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還可以向監察機構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傳統處罰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預處罰的最大不同在于,給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人預留了合理空間,通過發出預警敦促其限期履行義務,極大地增強了法院執行的威懾力,最大限度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實現善意執行、文明執行、強制執行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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