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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房補貼30%!最高160萬!青島這個區擬出新政

    近日,記者從青島市李滄區獲悉,為切實加強人才安居保障,更好吸引和留住各類優秀人才在李滄區就業創業,根據有關文件要求,李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起草了《李滄區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附件),并于9月11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從《李滄區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附件)中了解到,《細則》所稱人才是指從李滄區外全職引進、自主培養的二類人才(“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入選者,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人選,省泰山學者,省泰山產業領軍人才,以及獲得山東惠才卡的其他國家級、省級人才)、三類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正高級職稱人員,新引進的年繳納薪金個人所得稅達20萬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術骨干,以及獲得青島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的市級人才)、四類人才(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申請人需具備的條件是在李滄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就業,并與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5年,在李滄區連續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5年。

    《細則》中規定的購房補貼數額為實際購房金額的30%,其中二類人才最高可享受160萬、三類人才最高可享受100萬、四類人才最高可享受50萬。購房補貼分5年按年申請,每年申請補貼的數額為購房補貼總額的20%。自補貼發放之日起5年內為管理期。

    具體申報流程申報人可登陸李滄政務網(http://www.qdlc.gov.cn/)專題頁面“李滄區人社智能公共服務平臺”購房補貼申報模塊,提交申請,由李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對人才資格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李滄區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區人才安居保障,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各類優秀人才在李滄區就業創業,根據《李滄區人才安居工作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項要求,制定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第二條 李滄區人才安居購房補貼(以下簡稱“購房補貼”)發放工作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人才是指從李滄區外全職引進、自主培養的二、三、四類人才,主要包括:

    二類人才:“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入選者,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人選,省泰山學者,省泰山產業領軍人才,以及獲得山東惠才卡的其他國家級、省級人才。

    三類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正高級職稱人員,新引進的年繳納薪金個人所得稅達20萬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術骨干,以及獲得青島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的市級人才。

    四類人才: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購房補貼的人才(以下簡稱“申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人在李滄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就業,并與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5年,在李滄區連續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5年。

    第五條 申請人所購住房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2020年4月3日及以后,申請人在李滄區自購住房,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完成預告登記并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時間為準;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以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時間為準。

    (二)申請人所購住房權利性質為商品房,房屋用途為住宅或居住。

    (三)申請人未婚的,所購商品住房須為個人在青首套唯一住房,且產權為申請人單獨所有;申請人已婚的,所購商品住房為家庭在青首套唯一住房,產權為申請人或配偶單獨所有,或夫妻共有。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六條 購房補貼數額為實際購房金額的30%,二類人才最高可享受160萬、三類人才最高可享受100萬、四類人才最高可享受50萬。購房補貼分5年按年申請,每年申請補貼的數額為購房補貼總額的20%。自補貼發放之日起5年內為管理期。

    第四章 申請材料

    第七條 申請購房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

    (二)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證書副本。

    (三)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四)在就業單位投保滿5年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五)婚姻證明材料

    已婚申請人提供結婚證明,單身申請人提供單身或未婚聲明,有離異經歷的申請人須補充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等。

    (六)與申報人才類別對應的證明材料

    (一)1. 全日制學歷人才須獲得相應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國外留學人員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碩士、博士研究生,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留學的碩士、博士研究生,須通過“青島人社·學歷匯”信息采集平臺對學籍學歷確認,方可提交人才住房申請;

    2. 申請人為市級及以上高層次人才的,須提供服務期內的山東惠才卡、青島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

    3. 以正高級職稱申報的人才,須提供職稱證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其中,在青島市外取得正高級職稱后調入李滄區屬單位工作的,須按要求辦理外地調入人員職稱確認手續,并同時提供《外地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呈報表》。

    4.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須提供博士后證書;

    5.以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干申報的,須提供申報期管理年度個稅繳納記錄(僅含單位計繳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七)申請購房補貼誠信申報承諾書和授權查詢聲明;

    (八)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交完成預告登記證明以及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交不動產權登記證書。

    (九)購房補貼申請表(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章 申報流程及發放辦法

    第八條 申報。申報人登陸李滄政務網(http://www.qdlc.gov.cn/)專題頁面“李滄區人社智能公共服務平臺”購房補貼申報模塊,提交申請。

    第九條 審核。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對人才資格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高層次人才資格、申請人學歷、職稱、社保繳納和勞動合同簽定情況,審核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或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和博士后安家補貼、高層次人才安家補貼享受情況,匯總人才資格審核結果。

    區城市建設局負責核實申請人的房產情況,審核申請人青島市產權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人才優購房等住房優惠政策享受情況。

    區民政局負責依托婚姻登記系統審核申請人婚姻狀況。如系統無法獲取申請人婚姻狀況,則按照申請人承諾制進行審核。

    區稅務局負責審核人才納稅情況。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納入擬發放購房補貼人員名單。

    第十條 公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擬發放購房補貼人員名單通過李滄政務網對外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區財政局申請購房補貼資金,區財政局將資金撥付至指定銀行,指定銀行將購房補貼發放至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六章 資金管理和工作保障

    第十二條 建立誠信和動態管理機制。申請購房補貼時,申請人須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購房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人才購房補貼資格,追繳所發資金,2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人才安居服務,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在本細則實施期間,取消本人及其配偶購房補貼申報資格,并納入購房補貼發放失信名單。如涉嫌刑事犯罪,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已享受過青島市產權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人才優購房等購房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再享受購房補貼。

    已分配租賃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的辦理退租后,如符合購房補貼申請條件,可按程序進行申請。

    已享受過本市引進優秀高層次人才購房安家補貼、博士后安家補貼、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或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青年人才一次性安家費的人員,如符合購房補貼申領條件,可按程序申請購房補貼,已申領的安家補貼、住房補貼、安家費等將在購房補貼中予以扣減。

    第十四條 自領取購房補貼之日起5年內,申請人須繼續在李滄區屬單位就業且連續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補貼停止發放,待符合條件后可在管理期內繼續申請:

    (一)當年社會保險繳納中斷、離職或退休。

    (二)以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干申報,管理年度個稅繳納不足20萬元(僅含單位計繳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三)高層次人才所持山東惠才卡、青島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超出服務期。

    第十五條 自領取購房補貼之日起5年內,所購商品住房撤銷、變更購房合同或除在青島行政轄區內新購、在李滄行政轄區置換改善型商品住房之外進行轉讓、交換的,補貼停止發放,不予補發。申請人退休或到李滄行政轄區外單位就業的,用人單位注冊地變更到李滄區以外的,補貼停止發放,不予補發。

    第十六條 自領取購房補貼之日起5年內,單身申請人婚姻狀況變化的,在未變更房產信息的情況下,可繼續申請。已婚申請人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與房產所有人一致,可繼續申請。申請人與房產所有人不一致的,補貼停止發放,不予補發。

    第十七條 購房補貼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對申請人夫妻雙方同時具備申領條件的,可分別享受。同一人才同時符合李滄區安居政策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置的,不重復享受。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類別檔次,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八條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購房補貼發放工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的申報資格、條件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切實做好資金發放和管理工作。

    區城市建設局會同不動產登記機構、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購房情況、享受各類住房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確保資金安全。

    購房補貼資金由區級財政負擔。區財政局須按時撥付資金,確保購房補貼及時發放。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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