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事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兜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明確了有關任務和措施。12345幫您梳理。
一、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
1.打造多層次救助體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不符合低?;蛱乩ЧB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以及臨時遇困、生活無著人員,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
2.創新社會救助方式。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加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幫助救助對象構建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完善對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政策,依據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實施類別化、差異化救助。
二、夯實基本生活救助
3.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規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檔或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業就業幫扶脫貧的人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
4.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健全社會救助對象定期核查機制。對特困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
三、健全專項社會救助
5.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納入救助范圍,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確保貧困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
6.健全就業救助制度。為社會救助對象優先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后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
7.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調整機制,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8.強化急難社會救助功能。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依據困難情況制定臨時救助標準,分類分檔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探索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
9.完善臨時救助政策措施。將臨時救助分為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實施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必要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進行“一事一議”審批。推動在鄉鎮(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10.做好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期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要及時分析研判對困難群眾造成的影響以及其他各類人員陷入生活困境的風險,積極做好應對工作,適時啟動緊急救助程序,適當提高受影響地區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等保障標準,把因突發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范圍,對受影響嚴重地區人員發放臨時生活補貼,及時啟動相關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強化對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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