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記者 陸佳慧
記者從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了解到,為規范道路停車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交警部門決定即日起,在青島全市開展集中清理長期占用公共交通資源車輛專項行動。
據了解,在前期整治的基礎上,此次整治重點區域是:市、縣兩級城區內主次干道(含兩側人行道),特別是未通車的道路、斷頭路和居民小區、舊車交易市場、汽車維修廠、建筑工地等周邊允許車輛通行道路(不含封閉式物業管理的樓盤、小區內道路)。整治的重點對象是:滿身灰塵、破爛不堪、無人問津、長期占用公共交通資源的車輛。
青島市各交警大隊將對轄區內長期占用重點區域公共交通資源車輛進行全面排查,并采集車牌、車型、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等信息,建立“一車一檔”建立臺帳。對聯系上車主的,對其進行明確告知,如車輛有其它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罰后移走;對聯系不到車主的車輛,張貼《限期駛離告知單》,期限為一周,逾期未駛離的,依法拖曳至專用停車場。對于市民舉報和在日常巡邏過程中發現的長期占用公共交通資源車輛,屬于城管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的,函告城管部門,同時將信息記錄備案,以備檢查。
此外,對于拼裝、報廢車輛,交警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扣留車輛,予以收繳,依法強制報廢;對盜搶等涉案車輛,扣留車輛,并及時做好登記,依法移交辦案單位處理;對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車輛,交警部門將通過電話、信函、登報等方式通知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處理,并對相應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等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告;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將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對無涉案嫌疑但屬無主車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3條之規定發布招領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依法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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