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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公款2069萬元挪用公款249萬元!被告人王風昭一審獲刑14年6個月

    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毛學斌 通訊員 宮成群)8月18日上午,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一審判處被告人王風昭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據了解,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間,王風昭在擔任青島市即墨區北安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開發票、偽造領導簽字、通過他人銀行賬戶走賬及提取現金等方式,分42次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2069萬余元,用于包養情人、炒股、購買理財產品、進行期貨交易及日常揮霍。王風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2次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249萬余元用于公司注冊登記驗資、購買理財產品等營利性活動。

    即墨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風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均應予懲處。鑒于王風昭在辦案機關調查期間如實交代本案犯罪事實,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有坦白表現,且王風昭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部分涉案贓款贓物已經追繳,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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